死刑合宪 但死囚可释?

(图/本报系资料照)

大法官审议逾2年的死刑违宪争议案件,20日终于宣判。宪法法庭为了避免8成反对废除死刑民意的反弹,投机取巧地做成死刑有条件合宪的判决,但是却附带了「全体法官同意」、「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应经言词辩论程序」等条件,使死刑不但事实上等同被废除,且目前之死刑案件几乎均须依照宪法法庭新创的死刑程序要件,而被撤销重新审判。

如此,宪法法庭实质上迫使最高法院必须撤销目前的死刑判决,使目前的死刑犯最终均得以获判无期徒刑并假释出狱,并可将相关责任推卸予负责审判死刑的普通法院法官及负责假释业务的法务部,实在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宪法裁判。

正如同宪法法庭在判决中所承认的,死刑本身并不违宪,也不违反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系规定,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然而,多数大法官为了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自行宣告刑事诉讼法第389条违宪,要求死刑案件于第三审均必须进行言词辩论(原本系授权最高法院法官自行决定),更要求死刑案件「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这都逾越了司法权应有的界限,不当地限制了立法者的裁量空间。

简单说,死刑判决是不是在最高法院一定要经过言词辩论程序,是不是一定要经过全体法官一致同意(或是须经合议庭三分之二多数法官同意),这都属于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间,应该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议士所组成的立法机关决定,而非「合宪」或「违宪」的司法决定事项。

如果宪法法庭认为死刑案件一定必须要在最高法院进行言词辩论程序,或一定需要各级法官全体一致同意,才符合宪法保障生命权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的旨趣,那这样的程序规定应该是放诸四海皆准,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有这样的规范。然而,事实显非如此,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认定有罪与否,须经陪审团一致同意,但关于量刑,并没有规定上诉审的法官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死刑判决。

此外,宪法法庭明知此次判决后,几乎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必须重审,所以在判决中指出,所有的案件羁押期限,必须在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后重行起算。然而,原判决被撤销,除非最高法院自为裁判,一旦发回高等法院,最多只能羁押1年即须释放,这后续的责任与风险,宪法法庭丢给全民承担,这妥当吗?

宪法法庭以死刑有条件合宪的判决来规避社会责难,再以逾越司法权界限的方式,创立严苛的程序要件,使死刑事实上消失来达到实质废除死刑的目的,并且加重了普通法院法官的负担,让人看不到大法官维护宪法的高度,只看到扭曲法律秩序迎合自身意识形态又不负责任的恣意,实在令人遗憾。(作者为中华民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