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條件合憲」

37名死囚声请解释死刑是否违宪,宪法法庭今宣判。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死刑为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来没判过死刑,法务部也4年未执行枪决,民进党政府遭质疑实质废死。待枪决的37名死囚主张死刑侵害人性尊严、生命权,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今判刑法「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处以死刑。

宪法法庭对判死设下重重关卡,例如科处死刑的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一致决」;被告犯罪时有精神障碍,不得判死刑;声请的死囚若不是犯「最严重之罪」而被处死刑,可以请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如认检察总长提起的非常上诉有理由而撤销原判决,收容中的各声请人应由该管法院依法定程序处理羁押事宜,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所定羁押次数及期间,同法第7条规定所定8年期间,均应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447条规定撤销原判决时起,重新计算。

宪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条第1项「犯前条第1项之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规定,有关「处死刑」部分,不问犯罪情节是否已达最严重程度,一律以死刑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宪法罪责原则,此部分违宪。

宪法法庭认为宪法虽未明文规定生命权,但生命权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其存在不待国家承认,亦毋须宪法明文规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生命无价且等价,「禁止杀人」向来是人类社会的传统及普遍性行为诫命,国家于符合罪责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杀人此等严重犯罪行为;至于应该以何种刑罚制裁故意杀人行为,立法者原则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间。

但考量死刑是剥夺被告生命的极刑,应慎重、节约适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误判并执行,生命损失不可回复,因此应以严格标准予以审查。

王鸿伟等37名死刑犯认为死刑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的生命权、人性尊严,违背平等与比例原则,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这37名死刑犯杀人手法残忍,有人毙警、有人放火,另如2008年犯下基隆信义国中女老师命案的游屹辰、苏志效,闯入被害人家用胶带捆绑她并强盗,再用电源线将她缠死;黄麟凯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杀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欲;林于如杀母亲、婆婆和丈夫诈领保险金;黄春棋、陈忆隆绑架富商黄春树并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谳但未枪决,是国内关最久的2个死囚。

过去司法院释字第194、263、476号解释都指死刑合宪,宪法法庭审判长、司法院长许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进度报告时,明确说过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违宪,却在卸任前排审此案,为赖清德总统原本就脆弱的执政基础再添纷乱。因国内民意高达八成反对废死,立法院与法务部都主张不该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死。

宪法法庭以涉及嘉义双警枪击命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案为主案,另并36案审理。死囚的声请书认为司法院释字第194、263、476号解释时,立法院未通过揭示缔约国应废除死刑的两公约,但我国各项人权保障已渐达标,后来的几号解释也强化人性尊严与保障人民的生命。

15名大法官中,因蔡烱炖参与过建商小开王鸿伟狂刺爱不到的女子176刀案审理,尤伯祥担任过死囚邱和顺的辩护人,蔡彩贞也审理过王柏英「汐止杀警夺枪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