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论》法务部检察司长:日本及韩国也判决死刑合宪

宪法法庭开庭审理死囚释宪案(杜宜谙摄影)

死刑宪法法庭辩论,法务部检察司长郭永发代表法务部发言表示,死刑合宪,且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决及南韩宪法法庭2010年的判决结果,都认为死刑没有违反比例原则,极端情况及犯罪,死刑可以通过死刑的宪法审查。

郭永发司长表示,我国大法官3次解释合宪解释,死刑不当然违反生命权保障,生命权受宪法保障但并非绝对,死刑不当然侵犯人性尊严,死刑不当然构成酷刑,罪责原则。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死刑不违反比例原则,且死刑是最后手段,只针对情节最严重之罪,无其他刑罚可能之不得已情况,最后手段性。

郭永发说,死刑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要看个案,刑法的死刑可以用两公约来补充,就是限于情节最严重,及日本「永山基准」情节最重大,死刑可以被接受,死刑例 外适用原则;我国的死囚有再审或非常上诉及宪法诉讼救济,且没有次数限制,诉讼期间也不能执行死刑,死刑已有特别程序保障。

他说,大犯罪结合犯须符合情节最严重之罪,例如强制性交杀人及强盗 杀人,且刑法19条也没有违宪,行为时的责任能力及量刑时刑罚受害性,只是量刑阶段。死刑的特别程序保障,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程序规定,生死辩有强制律师辩论,另外在国民法官法也提高死刑评决数,也有用公正公约补充审判程序保障,死刑有特别程序保障,实务上死刑量刑基准有程序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