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平台不得进行共同基金销售活动

防止「街口支付事件」再发生,金管会特别增修法规,明订「电子支付平台不得进行共同基金销售活动」。

金管会近日指示投信投顾公会,修订「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及其销售机构从事广告营业活动行为规范」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募集发行销售及其申购或买回作业程序」,其中增列「电子支付平台不得进行共同基金销售活动」,业者解读,即是为了防止类似街口支付事件再次发生。

投信业者表示,此次修订重点在「电子支付机构并非基金销售机构,因此不能进行基金销售活动」,将相关规范增加在「投信投顾广告规范」当中

投信投顾公会在公文中明确告诉各会员,此次修正重点有三:一是应以显著方式说明或标注让投资人分辨电子支付平台和基金交易平台区别;二是就投信、总代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和非销售机构合作事业务推广活动订定相关控管措施;三是有关广告文件对外使用前,各投信投顾业者得视自身组织情况决定设置权责单位,或由法遵部门作适当覆核。

由于各投信投顾业者持续在作各种「数位创新」,投信投顾公会依金管会指示,在「会员及其销售机构从事广告及营业活动行为规范」增订第八条之四─是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与非销售机构于合作范围内从事业务推展活动,应遵守三大原则,首先是不得利用与非销售机构合作从事业务推展活动,规避基金销售法规而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法令

再来是应于合作时确认合作的非销售机构不涉及基金销售等特许金融业务经营,且应以显著方式为相关说明或标注使投资人得以分辨非销售机构平台与基金销售平台之区别。

三是非销售机构就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总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于合作范围内从事业务推展活动时,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总代理人应事先核阅非销售机构之活动性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