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产妇与妇产科医师 立院三读《生产事故救济条例》
▲保障两条生命!立法院三读《生产事故救济条例》(示意图/翻摄东森新闻)
立法院11日院会三读通过新增《生产事故救济条例》,要求医院需设立生产事故关怀小组,于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产妇或代理人说明并提供关怀服务,救济款项请求权2年内不行使即消灭,如医院拒绝提供诊疗记录等相关资料,可开罚新台币5万至25万元罚锾。
生产事故救济经费方面,卫福部应设立基金,其来源包含政府预算拨充、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资金孳息收入等,给付产妇死亡、重大伤害情况。此外,卫福部应设立「生产事故救济审议会」,当事人本人、代理人及3等亲内姻亲、家属应回避,生产事故须在3个月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得延长3个月。
条例内容明定,生产事故救济以生产因果关系或无法排除有因果关系为限,但非医疗目的中止妊娠导致产妇及胎儿不良结果、因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或未满33周早产导致胎儿死亡及不良结果、因怀孕或生产导致产妇心理或精神损害不良、同一生产事故已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均不在救济范围内;且不得回溯。
为避免医事人员故意行为,《生产事故救济条例》明定,给付救济款项后,非告诉乃论且无民事、刑事告诉者,经法院判决认定由医事人员负责,卫福部可就同一生产事故要求医疗机构、助产机构或医事人员要求返还救济金。如医疗事故发生原因为「系统性错误」,医疗机构或助产机构偿还后,不得向医事人员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