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产妇与妇产科医师 立院三读《生产事故救济条例》

▲保障两条生命!立法院三读《生产事故救济条例》(示意图/翻摄东森新闻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11日院会三读通过新增《生产事故救济条例》,要求医院需设立生产事故关怀小组,于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产妇代理人说明并提供关怀服务,救济款项请求权2年内不行使即消灭,如医院拒绝提供诊疗记录等相关资料,可开罚新台币5万至25万元罚锾。

生产事故救济经费方面卫福部应设立基金,其来源包含政府预算拨充、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资金孳息收入等,给付产妇死亡、重大伤害情况。此外,卫福部应设立「生产事故救济审议会」,当事人本人、代理人及3等亲姻亲家属应回避,生产事故须在3个月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得延长3个月。

条例内容明定,生产事故救济以生产因果关系无法排除有因果关系为限,但非医疗目的中止妊娠导致产妇及胎儿不良结果、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满33周早产导致胎儿死亡及不良结果、因怀孕或生产导致产妇心理精神损害不良、同一生产事故已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均不在救济范围内;且不得回溯。

为避免医事人员故意行为,《生产事故救济条例》明定,给付救济款项后,非告诉乃论且无民事、刑事告诉者,经法院判决认定由医事人员负责,卫福部可就同一生产事故要求医疗机构助产机构或医事人员要求返还救济金。如医疗事故发生原因为「系统性错误」,医疗机构或助产机构偿还后,不得向医事人员求偿。

如有医疗机构及助产机构拒绝配合通报、未针对重大生产事故事件分析原因并提出改善方案,可处新台币2万元至10万元罚锾。

同时,主管机关应针对生产事故救济事件进行统计分析,至少包含医疗机构层级别区域别及性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