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一起来为独立董事验明正身!
上市柜公司须设置独董的规定,现在实有认真检讨法制与公司治理面之必要。图为103年鸿海董监改选,股东踊跃投票。图/本报资料照片
最近适逢上市柜公司董事会改选、准国有事业董总亦将更动,加上出现一些引人注目的企业弊案报导,引发了社会对于设置独立董事发挥其效能的意涵有所质疑。诸多争议如: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甚至也怀疑这种舶来品的制度,在台湾真能发挥功能吗?
独立董事制度在台湾推动已经超过10年,加上明年(106)公司治理蓝图规划,上市柜公司须全面设置独立董事,在此之际,本人认为实有认真检讨法制与公司治理面之必要。
因为董事会是合议做出决定的,所以不论是一般董事或是独立董事,他们应承担忠实履行及应行注意是一样的责任。但是因为独董需具备「「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法律赋予门槛上的独立性,社会大众及股东们,自然而然期许独董们要发挥监督与制衡的功能。
就本人所志愿服务的中华公司治理协会从全球实施独董制度的状况理解,探究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在各国一直是个很困难的问题。形式上的独立不等同实质独立,但各国政府并不因此忌讳形式上独立性的要求。所以本人主张要「听其言、观其行」,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过程来检视其是否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经股东选举产生后,代表股东监督经营阶层、注意潜在的利益冲突、关系人交易等,所以具有受托人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检视独立董事是否善尽义务?
首先,独立董事依法要督促公司盘点经营风险,要确保公司设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和外部的签证会计师要能形成监督的坚实组合,与之定期会议讨论检讨,以确保风险控制无虞。
第二,独立董事需要确保做任何的决议时,需是在充分知悉的状况之下,才能做决定。如果对于董事会的议案资料不充分时,务必要请经理部门补充完整再议。这一点是受托人义务中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要求。
第三,独立董事若逢对董事会议案或对公司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务必清楚表达反对留下纪录;遇涉关系人交易,则需要求提案人说明义务及利益回避、避免董事自肥、避免竞业与公司竞争等,这是现行法制面给予独董的期待。
从本协会所建置的「公司治理判决资料库」中,我们可以发现台湾法院的判决已有以下的趋势,就是对于董事们确实有以上尽责行为者,法官们会从轻甚至解除其法律责任。所以,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言行,非常需要落实以上几点,以降低担任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
法律的规定是最低限制,市场监理者宜体察国际趋势与社会脉动,示于公司治理守则列示提升的要求中,指导公开发行公司奉行,追求更高公司治理境界。另外,应确保股东的提名与董事会的提名产生良性互动、并降低独立董事兼任公开发行公司的家数,也是当前改进所必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准,才能真正提振股市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