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网路游戏转蛋机制 是否构成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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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2)7月15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审议通过「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其中较受瞩目之应记载事项第6点,明订网路游戏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应揭露中奖机率之文字,此即坊间所称之转蛋法修订。本次全文修正案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所谓付费转蛋机制,是指由消费者付费后直接或间接取得抽得不确定商品之机制,在游戏里可能以抽卡、开战利品宝箱(Loot Box)等形式出现。随着网路科技进步,游戏公司之营利模式从传统买断制、月费制、商城制,再衍生出转蛋机制,而转蛋机制可以说是当前最赚钱之模式。

网路游戏转蛋机制一直以来都有许多争议,国际上许多国家因此提出相应管制之措施或倡议,如日本手游「碧蓝幻想」的游戏公司于2015年误导事件推动日本之修法,规定游戏转蛋商品必须标示机率;比利时政府于2017年开始,陆续认定许多付费转蛋机制之游戏是赌博行为;2019年美国共和党参议员Josh Hawley提出的「保护儿童免受剥削游戏法案」,禁止游戏内之转蛋机制及付费获胜机制(Pay to win),但此法案最终并未签署通过;2020年英国上议院的博彩委员会报告指出,游戏中之转蛋机制应该被视为一种「博弈游戏」,应受管制;今年7月,荷兰6个政党提案,将游戏转蛋机制视为赌博,因此游戏内不得含有此机制,该法案预期通过机率颇高。

综观上述各国面对游戏转蛋机制提出之疑虑,不难发现转蛋机制常存有不透明机率、pay to win及是否属于赌博等问题。从消费者角度而言,我国转蛋法之修订,消费者应可透过揭露之中奖机率资讯决定其消费行为,进而改善转蛋机制不透明问题;倘若厂商未依规定标示,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令其改善,未改善则可处最高50万元之罚锾。然而,我国转蛋法之修订并未处理是否会构成赌博之议题,倘若转蛋机制构成赌博行为,除了游戏玩家可能会陷入赌博罪疑虑,游戏相关厂商亦可能有触犯提供场所赌博罪之风险。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之赌博行为,系指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之行为。刑法于今年1月12日修订后,将「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相类之方法赌博财物者」亦纳入赌博罪范畴。因此,相较于过去有些法院认为网路不属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之见解,刑法赌博罪规定修订后,网路游戏中含有「付费机率中奖」涉及之法律风险又提高了。

许多法院判决认为,刑法之赌博行为,是指以偶然事实之成就与否决定财物输赢之不确定性行为。举例来说,如果玩家付费后,是否会获得游戏内之商品不确定,则此种模式即有被认定为赌博之风险。就目前主流之手机游戏转蛋机制而言,付费后多会获得数位商品(角色卡、合成道具、装备等),仅获得之商品为何不确定,虽然抽中的商品会有个人主观偏好或需求不同,但因为无论如何玩家都会获得商品,在客观上并无财物输赢之问题,因此成立赌博罪之风险应偏低。然而,每款游戏设计不同,就其转蛋机制是否含有我国刑法赌博罪所禁止之要素,仍应审慎评估,以避免误触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