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呼吁尽速厘清非法陆资 维护国安与保护股东权益

大同昨(20)日董事会完成公司派及市场派两路人马董事及独董提名,以及向股东会提案审查。今(21)日凌晨发声明指出,大同依据现有资料高度怀疑今年提名与提案的股东,疑涉国安问题及非法陆资问题,恳请主管机关尽速厘清非法陆资,以维护国安与保护拥有合法股东权之股东权益,以免改选结果将对大同未来营运与发展有重大不可回复之影响

大同日前向国安局检举,疑似有陆资企图参与大同股东会董事改选,借由取得经营权,刺探大同参与国家资讯安全采购案而取得情资,直指上海龙峰集团负责人国龙非法投资大同,属于国安问题,吁请国安局介入调查。外界关注,市场派三圆建设董事长王光祥是总统蔡英文的表哥,蔡政府是否借由调查陆资违法投资大同案,为第二个任期立威

大同董事长昨日并未如市场派预期,对提名董事及独董人选名单进行刁难,反而全数通过。随后在今年凌晨12点多发声明指出,今年大同股东常会因有董事改选一案而备受社会大众所瞩目公司依现有资料,虽高度怀疑今年提名与提案之股东,疑涉国安问题及非法陆资问题,董事会也特别慎重就法令遵循、公司治理、社会公益等多面向进行审慎而广泛之讨论,最终考虑主管机关尚未裁定非法陆资之前提下,虽有高度非法陆资疑虑之股东提案及提名,决定依现有公司法规范及相关规则,审核通过后送请股东常会讨论与选举,以符相关法令之规定。改选结果将对公司未来营运与发展有重大不可回复之影响。

大同定调将陆资任国龙非法投资大同,属于国安问题,并将任国龙经济渗透台湾制作为关系表。

大同指出,大同三十多年来的主营业务与国安息息相关,包括国防部多项极重要的资讯系统、内政部户役政系统、移民署入出境管理系统等许多攸关国家高度机敏之资讯系统,影响国家安全与全体国民之资安,惟非法陆资、在台引路人、在台一致行动人,可能已持有大同近半股权,已造成严重国安问题。因为一个正常且合理的投资者,会在明知道处分最有价值之土地非常不易的情况下,若无经济渗透或窃取国安机密等特殊目的,会耗费巨资,伙同并指挥众多一致行动人,丝毫不顾虑我国法令规定,一再以违法的方式进行违规投资?

大同指出,任国龙背后之资金来源光大集团系直属中国国务院管辖,任国龙明显系以炒股并伙同一致行动人以长期投资之名,疑受指使行窃取国安机密等特殊目的为实。与大陆在全球各地以民营企业为平台,收集各类资源与机密之作法雷同。

大同表示,大同恳请主管机关协助调查事项一、金管会民国108年1月17日,第三次裁罚,要求任国龙限期出清以他人买进公司股票18%,在他卖出股票之相近时点,有四个帐户新增合计18%的大同公司股票。恳请主管机关查明此四个帐户是否为任国龙转手之帐户持有。

二、王光祥和任国龙在青岛有相当绵密复杂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与资金借贷的关系,王光祥自己也承认向任国龙借款人民币6.9亿,而王光祥用来购买大同股票之罗得竞殿三雅等三家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有巨额之其他借款。恳请主管机关协助查明罗得、竞殿及三雅三家公司之资金来源及实质控制人是否为任国龙或违法陆资。

三、郑文逸林宏信向检察官承认,新大同及欣同的实质控制人为郑文逸,且郑文逸也承认其向任国龙及大陆人士借款港币2亿元,并以新大同、欣同名义买入大同股票,可见新大同、欣同背后之实质受益人亦为任国龙。恳请主管机关协助确认,新大同、欣同是否具有合法股东权。

大同指称,大同过去三年股东会投票结果分析,包括任国龙相关FINI帐户、郑文逸为主之相关公司及人头帐户、王光祥所属之三家投资公司帐户等,投票行为极度相符,可被解读为一致行动人。

大同表示,众所周知,大陆商人任国龙,先后借用个人及公司名义透过国外机构投资人,利用境外金融机构(FINI)买进大同公司股票,已因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规定,遭金管会分别于106年5月5日、106年12月5日及108年1月17日先后三度裁罚在案,并命限期出清大同股份,但由过程可知其不仅前两次出清皆系左手换右手,第三次被勒令出清之18%股权,疑似并未真正出清大同股票。可由大同今年已公布之前10大股东中,两个新增之FINI帐户,加计另外两个也是新增的FINI帐户,合计4个新增之FINI帐户共计持股恰好18%,可合理推测,其再次以左手换右手,相关资料本公司已呈报相关主管机关。

大同表示,王光祥曾多次公开发言否认认识任国龙,但最近被媒体报导证实,并自行承认早在民国106年就已认识任国龙,双方并自该时起即有复杂之股权、工程发包、资金借贷往来关系,其股权交易案一变再变。用以投资大同的罗得、三雅及竞殿三家公司合计股本1.85亿元,但依其大股东申报书107年第三季财报显示,借贷超过73亿元,以约40倍杠杆操作投资大同!!!根本完全借贷来投资,何来所谓自有资金投资?而资金来源为何?且其名下大同股票列为备供出售资产,怎是长期投资打算?

大同指称,郑文逸是任国龙来台引路人。台北地检署于107年8月及109年4月先后起诉台商郑文逸,及追加起诉郑文逸于台湾之股市炒手,依据起诉书记载,郑文逸央请任国龙提供上百亿资金为奥援,在台湾炒作大同股票,涉嫌违反证交法,并于炒作获利出场后,换手由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提名候选人参加本公司董事选举,且郑文逸及林宏信(本次亦有提案及提名董事选任之欣同公司负责人)均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为郑文逸所实质持有及控制之公司,意即遭多次裁罚之非法陆资任国龙为欣同公司实质控制人。

大同表示,大同恪遵法令规定及落实公司治理基于前述相关事证,大同董事会虽高度怀疑恐有非法陆资或非法陆资一致行动人,不当行使股东提名及提案权,但本公司仍依法令规定就所有股东之提名及提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之股东提案及董事候选人送请今年股东常会审议及选举。

大同表示,大同董事会决议,已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审理所有股东提案及提名送交股东常会审议及选举。二、将具高度疑虑之陆资及陆资一致行动人等之相关佐证资料以最快速度呈交主管机关,包括经济部、金管会、经济部投资审议会等,恳请相关主管机关协助以最快速度查明该等帐户是否涉及非法陆资。三、就前述事证,本公司已向法院就涉及非法陆资之股东,提起股东权不存在之诉,并已向金管会、投审会等主管机关提出检举在案。

大同表示,依公司治理守则第19条,上市柜公司应随时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较大以及可以实际控制公司之主要股东及主要股东之最终控制者名单。大同过去皆依法函询前十大股东,以了解实质控制人之实况,其中包括过去被裁罚之非法陆资FINI帐户,皆拒绝回复或回复皆非最终控制者,公司也将吁请主管机关订定明确执行之作法,以协助企业落实具实质控制权股东之资讯揭露。

大同指出,鉴于过去三次遭裁罚之非法陆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于大同股东常会相关议案采取为反对而反对之态度,致使公司在108年股东常会无法依主管机关金管会规定,依法修订资产取得与处分办法、资金贷与他人办法等公司重要章则。甚至因非法陆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并未真正依法出清,致使大同在多件政府部门之业务,已因此遭取消投标资格,对大同营运已产生影响。对于可能有政治力量指使之非法陆资,完全规避本国所所有法令,利用台湾自由的资本市场,进行经济渗透,建请政府积极裁罚遏止。大同也将竭尽所能并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并恳请主管机关协助公司尽速厘清非法陆资,以维护国安与保障具备合法股东权之其他所有股东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