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缴保费给业务员 金管会呼吁应索取收据以维护权益

金管会呼吁消费者购买保险缴交保险费应索取收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图/资料照)

记者江羚瑜/台北报导

消费者购买保险缴交保险费时,若亲自将现金交给经手业务员时,金管会呼吁应索取收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指出,保险局在处理保户申诉案例中,发现有消费者指称将现金交与业务员,而业务员未将保险费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险公司则以消费者未能提供缴费收据,拒绝签发保险单

金管会表示,依「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但有少数不肖业务员因取得消费者信任,故于收取保险费后向消费者表示「改日再补开收据」,万一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无法举证已缴纳保险费,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因此,金管会已发布「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予以加强规范

金管会再度呼吁,即使是透过亲戚朋友同学购买保险,消费者于缴交保险费时,仍应同时要求业务员交付收据,若业务员借故推托,应即拒绝投保,另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转帐或开立平行及禁止背书转让,且抬头为保险公司的支票缴交保险费,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