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通勤上下班与职灾的距离?

近期新闻报导一名台南劳工早上在前往公司途中特别多骑了5分钟路程去买咸粥,却发生了车祸,最后法院认定构成职业灾害,同时也引发各县市间争夺美味早餐王座战争。对于员工而言,吃早餐皇帝大,但对于企业来说,发生职业灾害时需负担无过失补偿责任风险不可谓不大。因此,怎么厘清通勤灾害是否属于职业灾害、如何降低补偿责任风险等,不失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所谓通勤灾害,依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主管机关及多数实务见解之看法,在符合「劳工准备提出劳务」、「于适当时间」、「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及「应经途中」之要件下,发生事故而受伤就会被视为职业灾害。但需注意,劳工私人行为而违反法令(例如:违规闯红灯、酒后驾车等)所致之通勤灾害,则不属于职业灾害。

至于上述「适当时间」及「应经途中」应如何解释,想必大家充满问号,目前法院也无绝对一致的标准,而需于个案综合一切情形判断。但实务判决仍有进一步说明需考量劳工上下班所需耗费之通勤时间及通勤路径是否合理来判断通勤灾害是否属于职业灾害。

所谓合理通勤时间及通勤路径并非全以上下班之最短路径及时间或以Google地图规划路线作为标准,实务判决也很贴心地针对「购买早餐」及「接送小孩」二种常见类型之通勤灾害有详细之说明判断标准。

在「购买早餐」之通勤灾害,最近台南法院的判决就认为,劳工下班后虽然绕道前往吃咸粥,但此为台南地区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为,虽然不是公司返家之最短路径,但仅需多花4至5分钟,依社会经验法则尚在合理的生活圈,应属合理之通勤路径,故属于职业灾害。然而,另有其他判决则认为,劳工前往公司应往西南方行驶,其却往东北方向行驶至离住家1公里远之早餐店购买早餐,此路线并不构成从劳工住家至公司之合理应经途径,应非属职业灾害。

在「接送小孩」之通勤灾害,有法院判决认为,接送小孩属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且接送小孩之地点如与劳工前往公司之方向不同,显然属于不合理之应经途径,自不构成职业灾害。然而,也有法院判决认为,接送小孩属现代社会中父母「日常生活必需之行为」,因此应以劳工日常生活之住所地作为圆心,在一定距离下向外幅射涵盖之范围,作为认定符合上班前后接送子女之「合理路径」,在此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认为属职业灾害。

而当劳工发生职业灾害时,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企业对于劳工之死亡、失能、伤害或疾病等情形,不论企业有无故意、过失,均应负无过失补偿责任。除此之外,纵使劳工治疗中不能工作,企业也应补偿工资

由于通勤灾害往往属于意外难以预防,最佳的防范风险之道是借由为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劳工自劳工保险局受领之各项职灾给付,企业均得予以抵充扣除,并得借此减轻企业之补偿责任。此外,近期「劳工职灾保险及保护法」已三读通过,将扩大纳保范围并提高多项职灾给付之额度,不仅更加完善劳工遭遇职业灾害之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得予抵充的额度也随之提高,可谓替劳工及企业创造双赢局面

最后,不论你是高雄人早餐要买锅烧意面,还是台南人早餐要喝牛肉汤,或是上下班途中要先接送小孩上学父母亲,均应回归前述审查准则规定及法院判决所采用的「合理通勤时间及通勤路径」,判断通勤灾害是否属于职业灾害。同时,建议企业仍应据实替员工投保劳工保险为宜,否则不仅有遭主管机关裁罚之风险,恐亦需负担过重之职业灾害无过失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