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呵护“她”权益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呵护“她”权益
中工网讯 “以前求职中会遇到因为性别或婚育情况而被拒绝的情况,让我们感到很无奈。《特别规定》明确禁止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对我们女性而言太重要了。”近日,提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云天化股份公司职工韦昌桃表示。据悉,《特别规定》于9月3日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近一个月以来,各界反响良好。
《特别规定》在云南省总工会的推动以及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推出,一共21条,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多个方面,比如经期保护、孕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产假休假保护,以及产后抑郁或更年期综合征严重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劳动岗位、鼓励开展旨在减轻女职工劳动强度的托育托管服务等。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应当给予她们特别的关爱,于是云南工会积极调研,力推这部规章出台,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保障。”云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张驰介绍,《特别规定》有6个特点,包括强化女职工健康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构建托育托管服务体系,强化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的“三期保护”扩展为“五期呵护”,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增加了经期和更年期。同时,对女职工产假、休假作了突出保护,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特别规定》明确,把女职工的卫生费由过去的每月4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35元,为全省用人单位发放卫生费提供法律依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托育托管服务,所需经费从4个渠道匹配,即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向托育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安排适当配套资金,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可以使用本级工会经费对政策性生育的会员给予托育托管补助。(陈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