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关税战火下的贸易法律攻略

以本次关税大战来说,长期战略布局,需考量全球供应链的配置,生产基地分散、市场多元化等方向,然而短期内马上面临突然暴增的关税负担,影响所及,交易条件是否改变,订单可否取消或是否重新议价等,再再都是问题。基本上,关税的调整程序,会有调查、开放民众评论、公听会、裁定、宣布、预告、法案签署、课征实施日期选定、宣告暂时豁免等过程,厂商或许可能有反应时间,以产地调整或加速出货时间等方法避开关税调涨。不过,也有如中国短期宣布初步裁定,极短时间内实施关税调升的案例,避不开的情状下,贸易实务就可能面临争议。

首先,关税到底由谁负担?国际贸易,原则上尊重契约自由,交易条件可由双方自由约定,问题是国际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内容复杂,牵涉到进出口国法律,契约难以巨细靡遗约定,加上台湾的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实务上,很多交易没有完整的买卖合约,经常以报价单方式确认交易内容(例如PO/PI)、后续的书面契约仅有提单、INVOICE、PACKING LIST等简略文件。为了避免争议,国贸交易上多会引用国际相关组织的规定,做为双方缔约的基础,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国贸条规(Incoterms),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所谓FOB、CIF等即为国贸条规所规范的贸易条件,不过,FOB等条件并非只是单纯的报价方式,也包含交易风险、费用、责任订出规范,如果双方交易条件引用国贸条规内容,就有接受国贸条规的意涵,例如DDP(Delivered Duty Paid)条件中,卖方需负担进口通关的税费,因此进口关税由谁负担,除另有约定外,可参酌国贸条规规定。

进口关税负担厘清后,任一方可随意取消订单吗?参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约有85个缔约国(包含中美,台湾非缔约国),依据该公约,除非买卖双方排除适用,此公约原则上适用于营业地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亦即营业地于中美两国的厂商受有规范,至于能否取消订单,也就是说有违约不买(不卖)可否责任豁免?除理由的重要性以外,应考量违约是否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情形,根据该公约第25条『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国际裁判的实务上,会就违约理由是可否合理预见、参酌合约时间点、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判例摘要汇编,《法规判例法》判例275 [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上诉法院,1997年4月24日《法规判例法》判例171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96年4月3日]。至于,川普长期的贸易保护主张,本次的关税大战是否算能合理预见?此部分必须视个案交易时间、交易过程等等面向来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总之,面临可能的关税大战,参与贸易者,必须认识国际贸易法规,根据自身情况订立有利贸易条件。甚至,更一进步利用国际贸易征信工具,就交易相对人进行预判,或与保险、应收帐款承购业者研议贸易风险的规划,在贸易条件未明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一纸订单即出货。若抱持着卖方不付再来因应的想法,就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