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董事应善用数位治理与法遵科技降低风险

金管会公布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促使公司执行「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建置」与「强化资讯揭露」;「商业事件审理法」将于明年7月实施,未来董事执行业务争议事件,极可能适用新程序的二级二审制,攻击防御方法或证据资料准备皆须更完整且快速提出。依公司法第23条规定,董事需对公司治理负最终责任,依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一规定,董事须对履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执行职务时若留存无法临讼制作的电子工作底稿为证,诉讼时可能得以为有效之主张。

笔者建议,董事应善用数位治理与法遵科技,以降低公司决策项目繁多、缺乏系统化资讯、难以掌握程序合法性而影响决策之风险。目前多数公司已建置并导入ERP系统,但不等同全面落实公司治理。建议公司在既有系统中,导入合约管理与法遵系统,强化董事举证责任。

系统是借由系统性地毯性、叠层性的数位化方式,对公司内部大小契约法律文件、法遵义务等,进行事前、中、后之盘点与风险控管。透过持续记录轨迹,落实主动、被动的跨组织、跨部门、跨层级之法律文件签核管理。如此,董事才有机会亲自确保重要交易符合应践行的程序,监控企业风险控管是否确实与完足。如有缺漏、疑虑或不合理处,才能适时发挥调查权以稽核提案流程,甚或于发生争议与遭质疑时,汇出资料作为举证底稿,证明董事在决策过程完善经营判断之历程及作为决议合法性的依据。

经营判断原则之成立系以该判断具合法性为前提,公司更应设计或引进法遵系统,协助董事了解商业行为是否合法。法律规定五花八门,母法子法乃至行政机关函令、解释成千上万,每名董事难以悉心专研并亲自分析法律解释及稽核法遵义务。法遵系统目的在规划一个基准水位,透过事前的合规问项设计,由公司治理主管为每一经营判断提案进行合法性评估与勾选,如有疑虑亦可先行发动调查权或咨询外部专业顾问;并将公司治理主管、外部顾问之评估纪录意见书,一并检附于提案文件,以提高董事个案法律风险意识,增进每次商业决定的适法性。

公司在结合ERP、合约管理、法遵三大系统时,决策过程中若有模糊不清之处,适时导入法律、财务、会计、税务、风险等外部咨询顾问诚属必要,以协助董事专业判断之外增添其合法性、合目的性,更是增强综效与降低风险的最佳之道。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公司治理绝不能仅依赖治理者诚信与才能智慧股东债权人员工皆是构成企业的重要核心,充足的外部资讯揭露能提升股东与债权人对董事决策的信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人应有权了解公司未来的经营与拓展,是否已做好合规与风险管理的要求。惟有建立值得信赖的公司治理基石,才能将公司治理推进至健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