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劣油指控 顶新:绝对会上诉证明清白
▲魏应充委任律师余明贤。(图/资料照)社会中心/台北报导顶新越南油案一审经彰化地院宣判无罪后,二审遭到逆转,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27日)宣判前董座魏应充、两任总经理常梅峰、陈茂嘉有罪,重判三人8年到15年不等刑期。合议庭认为,顶新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采购油品,但大幸福无食品生产许可,不应作为人体食用,并认为魏应充有参加顶新集团的「粮油事业群会议」,应清楚油品来源,也有采购决定权,因此判处魏应充15年有期徒刑,其中6年可易科罚金。对此,顶新律师余明贤表示,判决结果不符合客观证据,「让人不满也无法接受」。 针对魏应充是否指示油品采购部分,余明贤指出,魏参加会议,只会对公司营运大方向发表意见,且从会议记录可看出,魏应充多次提及「品质优先」,并非外界所认为的成本至上。至于大方向以外诸如采购、行销等部分,皆采行分层负责,不可能巨细靡遗指示要从哪里、向哪个公司购买油品,也不需一一向他报告。此外,律师也提出魏家一直到事发后都有持续购买顶新油品的单据凭证,可见魏应充对自家公司的产品非常有信心。 在油品品质方面,余明贤则表示,顶新制油一切皆秉持着专业依法行事,在越南端有要求供应商需有第三方检验合格证明,证实适合人体食用;在进口时亦诚实依食用用途报关进口,并通过多次食药署的边境查验;甚至原料进口后存放的油槽,也经一审彰化地院率员前往查验结果合格,不仅总极性化合物未超标、酸价也经鉴定人说明在符合供人体食用的标准内,绝无搀伪、假冒,更没有危害人体健康或诈欺消费者的情形。 对于二审遭到逆转,魏应充本人和律师讨论此案时曾表示,「以平常心面对结果,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由于全案还可上诉,律师团将在收到判决书后研拟上诉,争取无罪判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