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排黑有不食人间烟火之嫌

▲日昨立法院终于三读通过了《政党法》,但其中所谓的「排黑条款」除了可能有人权法理争议,真能杜绝黑色势力发挥「实质影响力」?(图/记者翁嫆琄摄)

文/胡文琦

媒体报导,日昨立法院终于三读通过了《政党法》,其中,最重要的立法变革内容,纳入了所谓的「排黑条款」,排除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曾犯《组织犯罪防治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者。据了解,为了健全台湾各政党间的公平竞争问题,立法院此番特别通过「政党法」,针对朝野日前争议最大的政党补助门槛部分,则规定现行全国分区立委选举政党的得票率3.5%,下修为3%。好不容易,一部经过朝野长期政治精算抗战,让人期待了24年的所谓「阳光法案」,终于可以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难产状况进而光荣诞生。

据悉,此部政党法规定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及政党出版品的收入,为合法的收入来源;且未来若政党连续4年未能依法推荐候选人参选,将可废止其备案,此外,政党也不得经营投资营利事业。甚至,条文还规定,政党名称不得有与已设立的政党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类似状况,更不能带有歧视性仇恨性的象征;而在政党标章部分,也一样不能有歧视性或仇恨性的意涵。此外,亦规定政党以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且至少每两年应召开一次大会云云坦白说,立法的大方向确实堪称相当良善与进步。

然而,新法部分规定亦让人有不得不疑虑的设计,其中所纳入的「排黑条款」将来极有可能会引发人权与法理争议。内乱外患罪或许可以理解与接受,然而,谓之从犯贪污罪、犯组织犯罪防治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即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规定,凭良心说,姑且不论是否应给「更生人」一个改过从良、不贴特殊标签机会,以权力本质来说,若有人真有不良企图,更生人根本无须当上领导人亦能发挥「实质影响力」,换言之,这个立法将只是形式上、典型台谚的「放屁安狗心、自己骗自己」而已。果真立委衮衮诸公们真想排除漫画圣堂教父」里的复杂黑白势力纠葛,那么政党法即应有更细腻「接地气」的规划与设计才是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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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文琦,前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