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统促党 《政党法》明定黑道、贪污者禁当党主席
台湾开放党禁满30年,首部「政党法」终于在10日三读通过。针对之前曾在台大闹事的中华统一促进党,三读条文也规范,如果政党连续4年都没推候选人参加选举,将可废止其备案。同时,若犯内乱外患罪、犯贪污罪、犯组织犯罪防治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得担任政党负责人。
统促党2005年组成,但实际上鲜少参与选举,跃上媒体版本的则多为暴力胁迫案件,近期又因在台大殴打学生,引发争议。因此,有立委提议,应在《政党法》订定规范,以避免团体藉「政党」名义从事其他行为。
《政党法》通过条文指出,政党若连续4年未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连续4年未推荐候选人参与公职人员选举,将可废止其备案。民进党立委赵天麟在审查时曾表示,例如统促党显然有暴力、组织性犯罪的状况,应该对政党有更多的约束;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说,解散没推候选人参选的政党是合理的。原本国民党立委认为违宪,但协商后朝野立委都同意通过。
条文指出,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 外患罪;曾犯贪污罪;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等,经判刑确定,不能担任政党负责人。
另外,三读条文明定,政党不得在政府机关、军队或学校设置党团组织,违者可处政党50万元以上、250万元罚锾;政党也不得招收未满16岁的人为党员,违者最高可处50万元。
同时,政党得依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解散或与其他政党合并,前项政党解散后,应于30日内报主管机关备案;而政党解散或废止备案后,应由主管机关公告,而完成法人登记的政党,也应嘱托法院解散其登记;未经法人登记的政党在解散后,财产清算则准用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