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次伙同他人潜入女生宿舍猥亵未满14岁学生并留宿 男子获刑5年10个月

(原标题:数次伙同他人潜入女生宿舍猥亵未满14岁学生并留宿 男子获刑5年10个月)

12月2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陆某某多次伙同他人潜入蒙城县岳坊中学女生宿舍,留宿女生宿舍,猥亵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某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一审对陆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陆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一审期间,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院查明,2017年3月,陆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先后三次分别伙同刘某宇时某翔非法进入蒙城县岳坊镇中学女生宿舍,并在宿舍内留宿。2017年4月8日21时许,陆某某伙同葛某辉(2002年9月出生)趁晚自习结束后,潜入蒙城县,陆某某多次要求事发宿舍被害人徐某(2003年4月出生)和戴某1、于某1陪葛某辉睡觉。在徐某等人不从的情况下,陆某某三次到徐某床上抱住徐某胳膊,要挟徐某等人陪葛某辉睡觉,并多次在宿舍内猥亵徐某。2017年4月9日晚上,当陆某某伙同葛某辉再次非法进入该校女生宿舍时,被该校老师当场抓获。

针对陆某某、葛某辉等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30日,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蒙城县人民法院认定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之后经过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宣判后,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陆某某认为,他的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被刑事立案之前,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此外,公安机关以同样的事实进行两次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陆某某称,2017年3月份左右,本案被安徽省亳州市岳坊派出所立案后,在岳坊中学办公室写的情况说明是受到该校老师李某殴打逼迫才写的,与事实不符,此外被害人年龄的认定应该结合更多证据,他也没有猥亵他人的想法,和被害人是朋友关系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陆某某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一审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定性准确。法院承认陆某某系自首,在一审期间已经予以认定并从轻处罚。而陆某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驳回陆某某上诉,维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