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男学生宿营猥亵14岁少女 更二审缓刑3年
专科男学生宿营猥亵未成年少女,更二审判决有期徒刑10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东林姓男学生3年前参加营队活动,夜宿帐篷时,见色心起,对一旁熟睡的未成年少女伸出狼手,抚摸胸部、大腿、下体及臀部,涉犯乘机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0月,但检辩双方针对缓刑宣告展开攻防,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更二审确定获缓刑3年。
案发时被害少女年仅14岁,林姓男子为专科护理系在学学生,林男为满足一己之私欲,趁少女已睡猥亵得逞,犯后坦承不讳,与被害少女及家属达成民事和解,支付10万元赔偿金,另提出罹患广泛性焦虑症、社交畏惧症、疑似回避性人格障碍症诊断证明,台东地方法院一审处有期徒刑10月,缓刑3年。
由于林男在侦查中辩称,是少女拉他的手去摸她,检方认为林男将案件起因归咎于被害少女,意图减轻罪责,不服一审判决缓刑,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二审逆转,判决撤销缓刑宣告,林男上诉至第三审。
案经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更审,法官审酌林男为初犯,犯后始终坦承犯行,除达成和解按期赔偿外,且进一步完成咨商,更二审驳回检方上诉,判决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于付保护管束期间内禁止与被害少女接触、通话、通信或为其他非必要联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