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桥车震13岁少女「请她吃糖」 色男二审获轻判缓刑

色男带13岁少女台中大坑情人桥附近隐密处车震,二审获轻判缓刑。(图/翻摄自台中市观光旅游网)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2014年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一名年仅13少女,2人第二次见面后,梁男便开车载少女到大坑地区隐密处,在车上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梁男一审遭判刑7年,不过二审法官考量他与少女和解,加上车震过程中少女喊痛,梁男随即停止,还带少女买糖止痛药,因此认为他并非完全不顾少女感受,原判有法重情轻过苛情形,因此援引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判他2年徒刑,缓刑5年。

梁男在2014年4月初透过BeeTalk软体认识该名少女,同年4月17日相约出游夜景,2人相谈甚欢,同年4月24日晚间梁男又约少女见面,之后开车载他到大坑地区,将车停妥在情人桥附近隐密路边,在车上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由于这是少女第一次性行为,她过程中感到肚子下体疼痛,表达「不要」、「很痛」,梁男随即停止,并开车载她离去。路途中,少女想起朋友说过吃糖可以止痛,梁男便带她到便利商店买糖吃,之后又到药局买止痛药,让少女舒缓疼痛感,随后2人又一起去逛夜市

同年8月1日晚间,少女父亲无意间发现她手机里有自拍裸照,少女才坦承是要传给网友的,并坦承2人有过性关系。少女父亲报警提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循线找到梁男,报请检察官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梁男辩称不知少女未满14岁,也没有与对方达成和解,不过法官查明少女在交友软体帐号上有登录真实年龄,梁男显然知道少女年纪,却仍与她发生性关系,因此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他7年2月徒刑。

全案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梁男仅因一时冲动,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但当少女喊痛时,梁男还未射精就停止性交动作,且还带她购买糖果药物缓解,表示梁男知道省悟,并非恶行重大之人。

法官考量梁男已经赔偿少女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家长也不愿追究刑责,且梁男年纪还年轻,又是来自单亲家庭,若是入狱服刑势必会断送大好前程,因此改轻判他2年徒刑、缓刑5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