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色保全员强脱少女上衣吻胸 一审轻判二审改加重

新北市保全员对少女吻胸猥亵,二审改判。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记者蔡绍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汐止社区杨姓保全员,2013年间,看到社区某11岁少女小文化名)与弟弟放学回家,陪同上楼后,竟趁与小文独处时,强脱小文上衣亲吻、抚摸胸部得逞。家长报警一审法院认为杨男一时冲动犯案,依「情堪悯恕」规定减刑,只轻判1年10月。案经上诉,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杨男不值同情,改重判3年1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3年3月间,当时就读小四的小文,下午放学后与弟弟一同回到家中,2姊弟楼下与杨男打招呼后,因家中无人,杨男陪同上楼。弟弟随即冲进厕所中,而杨男见四下无人、有机可乘,竟不顾小文推打反抗,强拉小文的上衣、露出胸部后,抚摸、亲吻小文的酥胸得逞后,随即罢手走下楼去。小文事后觉得恐怖、恶心,由家长陪同报警,杨男被依「加重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依法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

一审士林地院审理时,杨男坦承犯案,辩称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希望向小文道歉。而士院认为,杨男确系一时冲动,欲令智昏所致,与预谋犯案、性侵惯犯相比,恶性较轻;另外士院也认为杨男颇有悔意,希望与小文和解、赔偿。士院因此依照刑法59条「情堪悯恕」规定减刑,将杨男轻判1年10月。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审理后,仍认定杨男有罪,但认为杨男为小文社区保全人员,本应负有保护小文之职责,而为小文及其家人信赖,才让他陪同进屋;但他竟违背职责并辜负社区住户之信赖,明知小文当时仅为国小四年级之学童,仍趁小文年幼可欺,缺乏反抗及求救能力,为满足自己私欲,而对小文强制猥亵犯行,对小文身心造成重大影响客观上难认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状。因此高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杨男有期徒刑3年1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