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7990元洗衣机运回家!前金防部少将重判12年 二审改判6年8月
前金防部少将林帝志依侵占公有财物,二审改判6年8月。(中时资料库)
前陆军金防部参谋长林帝志少将(已改名),在107年间将公发洗衣机寄回台湾家中使用,事后遭调查局发现侦办后,又私下找驾驶兵购买同型洗衣机鱼目混珠,还将原本侵占的洗衣机运回金门友人家中,串通友人伪造暂时借予使用切结书,遭调查局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移送,金门地方法院一审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3年。林帝志上诉后,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褫夺公权3年。
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原判决认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第1项,减轻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难认已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量刑过重,依现役军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财物罪,处有期徒刑6年8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林帝志(已改名)担任金门部少将参谋长期间,获知金防部后勤处将为官兵采购洗衣机,主动提议为副参谋长添购洗衣机,后勤处事后购买10台,每台价格7990元。
林指示将其中1台搬到副参谋长办公室,但副参谋长表示暂无更换洗衣机意愿,林立刻指示驾驶兵将洗衣机暂放参谋长办公室库房内。事后于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2名驾驶兵,托运寄送到台南住处。
半年后事情爆发,事后林帝志为遮掩犯行,自费花8000元给2名驾驶兵去购买一两同型号洗衣机运回营区并交代别被部队的人发现。林又将运回台湾的洗衣机运回金门,并在新闻报出其遭移送司法侦办之前后,将原本的洗衣机运到不知情友人住处。还要友人写下「洗衣机存放证明书」,证明洗衣机为「1年多前」交予陈姓友人使用试图掩饰罪行。经法务部调查局福建省调查处前往陈姓友人工务所查扣洗衣机后,整件事才爆发。
法官审理后认定,林帝志身为金防部少将参谋长,本应忠于国家与军职,为监督、照顾金防部所属部队而奉献,竟趁此重要职务之便并图私人不法利益,将所管领洗衣机委请其驾驶兵,利用参谋长配车,载运配送至台南家中。在金门与台湾跨海相隔下,做此明显公私不分、将职务所管领公用财物侵吞入己之行为。
法官痛批,以他参谋长地位之尊崇,还侵占7990元之公用洗衣机,并于犯后为掩饰犯行,而故意购买相同型号洗衣机鱼目混珠,更于案件爆发后,请托陈姓友人协助圆谎,到审理终结前均不认罪,依照贪污治罪条例,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3年。
但上诉后,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减轻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难认已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量刑过重,依现役军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财物罪,处有期徒刑6年8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