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女大生向同学炫耀淫照 「高雄李宗瑞」秃头又不举

高雄一名绰号秃头」的男大生夜店捡尸,并散布被害人裸照,被认为如同李宗瑞翻版。(图/李宗瑞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市陈姓男大生绰号「秃头」,2012年邀约4名女大生到苓雅区夜店玩乐,对其中一名醉倒昏睡的女生「捡尸」,乘计程车带回自己租屋处,拿出手机拍摄她性器官胸部身体部位照片7张,随后进行性行为,更在事后四处向同学炫耀,且不讳言自己「抽动3下就射在里面」,11月28日被高雄地院依法判刑。

根据判决书,陈男2012年与绰号「海绵」的男同学邀约4名外系女生,在10月10日国庆日当晚到夜店狂欢,隔日凌晨2时带其中一名醉得不省人事的女生回家,实施趁机性交,并且拍摄裸照,事后得意洋洋地向「海绵」、吴姓王姓同学出示淫照炫耀,传到被害人耳里,遭报警处理。

陈男出庭时向法院辩称,原告事隔2个多月才提告,不符遭性侵之常情,且案发当时她早已清醒,可以抵抗、逃跑却没有,还待在他家过夜、听音乐直到中午才离开,可证明是合意与他发生性关系。此外他还强调,「我当时不举」、「我当时无法勃起」、「我当时有意图,但是没有办法完成性行为」。

法官审理认为,并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均会立即报警处理,他们或因惊恐、或出于羞怯、或害怕承受他人之异样眼光家人之担忧及责难、或年幼不知处理应变,因而未能于被害第一时间报警提告,并非鲜见,另原告在性交当下虽因下体疼痛而短暂警醒,但因酒力未退,仍然乏力抵抗,不能因此证明是合意性交,而陈男自身不举、早泄更非脱罪理由,因此仍依趁机性交罪判处他4年2月徒刑,偷拍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处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