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抢运将600元判6年 林益世恐吓取财3300万判7年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日前台北地院一审法官判定林益世所取得的酬劳3300万元属于不法所得,依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他判刑7年4个月,但是对比林益世恐吓取得的巨款吴姓男子持玩具枪恫吓计程车司机,才取走600元,5日被高等法院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人取财金额差异那么大,刑期却差不多,难怪很多人都疑惑「到底中华民国法律标准为何?」

▼法官判林益世无贪污事实网友嘲讽他是因为多了一张国民党党证。(图/取自网路)

吴男于民国93年10月间,见计程车司机李男只有一个人,因此拿着玩具枪胁迫,强拉他到屋内殴打、喝令跪下、交出财物,不然要「将他打掉」,最后得手600元。

法院一、二审审酌吴男有前科案发时「年轻力壮,不以正当方式获取所需」,竟强盗被害人的财物,所生危害非轻,依强盗罪判刑6年。高院更一审审理后,仍判处吴男有期徒刑6年,全案还可上诉。

相较于林益世案,他被控担任立委、政院秘书长期间,藉自身职务国营事业实质影响力,介入中钢中联公司标售的炉下渣、转炉石等业务,并对当时的经济部长施颜祥及中钢董事长邹若齐施压,协助地勇公司老板陈启祥取得合约,共计向陈收贿6300万元、索贿8300万元。

台北地院一审法官认定,中钢、中联是民营企业,林益世帮忙乔事不算贪污,改依恐吓得利罪轻判,认定部分酬劳3300万元属于不法所得,加上无法交代来源的1580万元现金,两笔合计4880万元,至于「乔合约」所得3000万元,因未向公务员恐吓、施压,没有违法,这笔「乔事费」不算黑钱,因此最后依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7年4个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

林益世认为,后来陈启祥给予的6300万元,是为了履行中联的转炉石合约,并非恐吓而来,至于其余财产来源不明部分,都是「家族资金」,并非来路不明的脏钱,至于向中联高层联系只是「关切」非恐吓。但不少民众相当不解,大呼同样非法取得「不义之财」,取财金额差异那么大,怎么刑期却差不多,质疑「到底中华民国法律标准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