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持刀抢劫运将仅花105元就遭逮 被判7年6月

警方在头城镇青海路找到计程车,并设置拦截点,将谢男拦下,带回侦办。(基隆市警局提供/陈彩玲基隆传真)

基隆市一名年约60岁谢姓男子因缺钱花用,于3月29日晚上抢夺吴姓计程车司机车辆及身上现金,并驾车逃往宜兰,仅花105元买饮料、香烟,没多久遭警方逮捕。基隆地院近日审结,依加重窃盗罪,处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可上诉。

据了解,谢男失业1年多,因缺钱花用,心生歹念在住家附近拦下计程车,上车后坐在驾驶座右后方,向司机表明要前往六堵工业区,吴姓司机开车至七堵区工建路时,谢男竟趁四处黑暗僻静,拿出预藏的折叠刀,抵住司机颈部,并喝令交出身上财物,吴姓司机吓得拿出身上现金、手机。

判决指出,谢男认为财务不足,拿出胶带捆绑司机双手,要求不能抗拒,并持折叠刀胁迫司机下车,将人丢在路边,随即驾车往宜兰县礁溪乡一带逃离,途中更拿盗得的现金购买香烟、饮料。吴姓司机被丢包后,吓得跑到外围向路人求救。

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获报后,与刑警大队组专案小组侦办,调阅现场及周边监视器、分析车行轨迹,发现谢男行驶国道5号往宜兰逃逸,立即通报国道警察及宜兰警方拦查涉案车辆,最终由礁溪警分局设置拦截点,将谢男拦下,带回侦办,询后依强盗罪嫌移送地检署侦办。检方讯后,依加重强盗罪起诉。

法官审理时,谢男律师辩护指出,谢因身体状况不佳、经济困窘,才会铤而走险犯案,但损害情节非重,另衡酌其犯罪手段,若量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属过重,请求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刑。

法官指出,谢男贪图他人财物,预谋对不特定计程车司机犯携带凶器强盗犯行,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甚钜,另观其犯罪原因、环境及背景,并无特值悯恕之处,无援引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依加重窃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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