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马国女大生命案凶嫌梁育志一审判死 律师不服提上诉
马国女大生命案凶嫌梁育志一审判死,律师不服提上诉。(中时资料库)
马籍女大生命案凶嫌梁育志一审判处死刑,被害人家属委任律师林瑞成认为一审判死算是还给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不过被告梁育志的委任律师李奇芳认为,合议庭在量刑前,未专门对被告生活、求学及出社会等背景进行深入探究,只是依医院鉴定所附带简略调查,不够严谨,因此不服判决理由已提出上诉。
马籍女大生命案,桥头地院3月18日以「案件是预谋且有计划犯罪,并非临时起意」、「犯罪手段残忍」、「犯后未见悔意」、「再犯机率高」、「社会危害程度大」等5大理由,依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判处梁育志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被告梁育志的委任律师李奇芳认为,死刑之剥夺生命,具有不可回复性,刑法第57条明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犯罪动机及目的、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为人的生活状况、智识程度、反社会之倾向及恶质的程度等。
律师李奇芳说,全案在调查程序时,他曾经提出要求合议庭应针对被告梁育志进行量刑前的社会调查,但合议庭并未深入探究其生活背景、求学及成长过程及出社会后的生活状况,只是依据医院鉴定报告去附带的简要调查,作为量处死刑依据之一,似乎太不严谨。
李奇芳举例,比如合议庭依据凯旋医院鉴定报告,推估可知被告自幼生长于和谐、小康之家,并无因家庭失和、家境贫困、遭受家暴、虐待等家庭不良因素,对其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始致其性格偏差而犯此罪情形。
又合议庭以凯旋医院鉴定评估被告再犯风险静态因素评估表,及医师到庭鉴称,认定被告梁育志再犯风险属高危险等级,认为被告各次犯行,并非因其有任何生理上因素或疾病而导致,自无从透过在监治疗方式,降低其再犯可能。
李奇芳说,合议庭判处死刑应要有完整且深入的调查,但被告梁育志判死刑的理由,几乎依据凯旋医院社会工作师、医师及鉴定报告记载,前天并已声明上诉二审,希望二审合议庭能详为调查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