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库解套 理不直 法不通

扁珍国务机要费贪污案昨日逆转改判无罪,从公布的判决摘要资料中可发现,高院合议庭援引马英九台北市长特别费案无罪判决的「大水库理论影子,为扁家解套,但扁马两案情节不同,能否类比援引?不无疑问。

扁珍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高院更一审贪污无罪,刑度落差之大,只能用惊奇形容

虽说合议庭一再强调,不是用大水库理论,强调是从事实实质认定,但从判决主要理由,扁八年总统任内,廿一件机密外交与犒赏馈赠支出,共一亿三千三百多万元,多于检方起诉指称诈领的国务费一亿零四百五十三万多元,显然「支出大于收入」,如此见解,怎么不是大水库?

所谓的「大水库理论」,依马英九特别费案的见解,是指金钱本质没有记名,故金钱无法特定,就无法具体指出「那些钱是特别费,那些不是」。

因此,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在不须具体单据发票下,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应认为是符合特别费的支出。

个中关键,必须取得金钱后,从自己的财产中支出相对额度的金钱,才能收支相抵。取得金钱后,若从别人的口袋中支出,在收入和支出非源于同一人下,就无法收支相抵。

法界人士指出,马英九的特别费案,由于没有记帐,即无记名,故金钱无法特定,在「公私款混同」后,基于收支相抵,在支出大于收入下,才获判无罪定谳。

陈水扁的国务费案,情况并非如此,虽然也有公私款混同,但从陈镇慧处查扣的随身碟内帐册,可发现国务费的使用,详细记帐,相关国务费款项就变成「特定之物」,就不能援引大水库理论,单从收支相抵的角度检视。

何况,首长特别费是法律明确规定,国务机要费却没有法律明定是总统的「特别费」,二者性质本就不同。

最叫人讶异的,是合议庭丝毫不去论述国务费的性质,只从所谓的单纯事实去认定公款收支。如此切割,就可不去探究扁家公款挪为「勇哥饲料开销、缴交房屋税、致中交通罚单保险费和购买私人物品等私人开销,一分为二,再以大水库理论为扁珍解套。

这样的判决,法界实务人士直言,不单国人观感不佳,恐怕未来被最高法院撤销,再发回更审的可能性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