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 金管会陷人民于罪恐触「伪造文书」

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 ,金管会陷人民于罪恐触「伪造文书」。(戴志扬翻摄)

因证券交易法未将台湾存托凭证(TDR)明文入法,主管机关亦未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后段所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将台湾存托凭证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导致台湾存托凭证的争议不断,而在争议悬而未决的情形下,司法实务上已有多起当事人因涉及炒作台湾存托凭证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鸿因涉及于96年间炒作东亚科TDR,遭判刑3年4月定谳;邹官羽、刘旭章因涉及于100年间炒作新传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定谳;钟文智因涉及于99年间炒作联环TDR,遭判刑1年8月定谳;钟文智另因涉及于99年、100年间炒作明辉等6档TDR,遭判刑18年,目前系属法院二审审理,尚未定谳。

本件争议源自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而金管会除曾于104年11月9日金管证发字第1040045954号函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外,于台北地院承审钟案之法官就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之有价证券?主管机关以何种方式核定台湾存凭证?发函询问金管会时,金管会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1090132824号函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

立法院11日召开「证券交易法第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图为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李永然。(中时资料库)

但在去年12月9日,钟案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传唤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会法律事务处处长)专家证人到庭作证,郭土木教授表示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是由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负责处理,该公告发布时郭土木教授正任职于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郭土木教授明确指出,发布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的目的系针对外国有价证券进行管制,并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的核定权,也就是说,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并没有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会竟于104年11月9日金管证发字第1040045954号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证发字第1090132824号函中,表示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此二份函文之内容根本与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于76年9月12日发布900号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会相关人员已涉嫌违反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及刑法第216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

法界及人权团体强烈呼吁,为维护金管会对于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管理之正确性,并维护法令秩序,台北地检署、监察院应即刻立案,积极查办,勿枉勿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