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属有价证券见解歧异 金管会挨告伪造文书

律师杨舜麟。(陈志贤摄)

采升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邹官羽,被控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因检察官及法院认为TDR属于财政部900号公告规范的有价证券范围,遭判刑3年2月确定。已执行完毕的邹官羽,认为时任财政部承办科员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证,证称TDR并非财政部900号公告的核定范围后,认为自己被金管会所欺骗,17日委托律师杨舜麟至台北地检署控告金管会官员涉嫌伪造文书。

律师杨舜麟说,邹2011年因买卖新传媒TDR赔钱,还被依《证交法》起诉判刑,主要依据就是金管会认为财政部900号公告已核定TDR的见解,但曾任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承办科员,同时也是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已明确证称,「900号函乃系针对外国之股票、公司债、政府债券、受益凭证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进行管制,并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之核定权」。

郭证称,「证管会并无以900号函核定TDR为《证交法》有价证券之意思,且TDR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900号函所核定之『外国有价证券』,因此TDR非属900号函之核定范围内。」

杨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专家证人身分已反驳金管会说法,他也质疑900号函为民国76年所公告,我国第一档TDR为87年发行之福雷电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预见11年后的金融商品,而邹官羽并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会倘有伪造文书疑虑,是否该检讨TDR的法律明确性,已违反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