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属有价证券 见解获高院认同
TDR炒作案二审仍判有罪,虽可再上诉,但金管会强调,对不法行为仍会依法移送,不会为任何人脱罪,尊重法院认定有罪。
张子敏表示,TDR是表彰外国公司股票权利的凭证,财政部在1987年发布第900号公告时虽无TDR,但公告中对有价证券范围定义,为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与买卖,均应受我国证券管理法令规范,符合宪法授权明确性的要求,又证交法业就各类证券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明确规定,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及刑罚明确性原则,金管会一直以来主张一致。
台湾高等法院5月31日就TDR炒作案件的判决理由,「TDR是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与金管会见解相同,认为戴铭升、郭土木、王志诚等三名鉴定人的相异见解,仅以法律字义为据,未探究TDR的经济实质,更与主管机关及证券发行交易市场中关系人的认知相悖离,并无可采。张子敏认为,「TDR是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已经司法实务判决再次肯认,外界指陈金管会未修正证交法有侵害人权之虞或伪造文书等情,均与事实不符。
张子敏强调,不法炒作TDR对资本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的影响甚钜,依法诉追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投资人权益,更是金管会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一致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