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收购保障增 金管会:可用有价证券公开收购

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指出,这些本就行之有年,但过去是在集保内控、问答集里规范,此次纳入管理办法、准则更整合、明确,若未来有违规就会被处以24万至480万元,预计最快今年11月上路。

张子敏举出,过去曾发生过,公开收购「成功」但买家却不够钱履行支付的案例,此次修正「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条文草案,增订公开收购人以「国内有价证券」作为收购对价应提出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证明,可完备对公开收购应卖人权益的保障。

张子敏说明,过去公开收购多采「现金」收购,但为强化公开收购人履行交割义务的能力,除了现金之外,筹资工具还包括:收购人手上其他公司股票、发行新股、发公司债,多一些工具,对参与收购的投资人会比较有保障。且要求收购人现金不够时要有备案。

哪些资产可作为履行支付证明?张子敏表示,一般是用「存款」或「股票」,为保证付款,收购方要提出银行存款证明或股票存集保公司的证明,就是要有二套资金预备,确保公开收购可以成功。

据证期局统计,自2002年法令颁布至今年8月21日共有188件的公开收购案;今年以来则有三件、其中有一件不成功,原因是「条件没有成就,未达原订的百分比门槛」。

另外,明定申报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以一次为限,一次延长最多50天,也就是最多可有100天收购日。明定申报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以一次为限,并将「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申报书件(负履行义务之承诺书、独立专家之评价合理性意见书及公司决议文件等)纳入条文,并增列不适用强制公开收购之条件,包括依据企业并购法进行股份转换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