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公开收购 可用股票

公开收购相关修正

公开收购更透明、多样化。配合持股申报门槛已由10%降为5%,金管会22日公布修正公开收购相关办法,其中明订公开收购亦可用国内有价证券作对价,即发新股、用其他公司老股或发债,来兑换目标公司股票,代替现金公开收购。

金管会亦强化三大管理,即非现金公开收购者,要提供履行支付能力的证明,如存款证明或资产等;二是先前公开收购必须公平依比率分配至「千股」,改为「股」,即零股投资人亦受保障;三是延长公开收购以一次为限,延长不逾50天,现行是未限次数,但合计不逾50天,新规定只能延一次,相对有助市场稳定。

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指出,有些规定分散在集保内控、问答集里,此次纳入「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及「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让规定整合、更明确,预告60日,预计最快11月上路,未来若有违规,即可处24万至480万元罚锾。

张子敏表示,因过去曾发生过公开收购「成功」,但买家却不够钱履行交割的案例,因此增订公开收购人可以「国内有价证券」作为收购对价,且应提出履行支付收购对价能力证明,完备对公开收购应卖人权益的保障。

例如甲公司要发行新股,以1股新股换1股乙公司股票,公开收购乙公司50%股权,若市价达200亿元,则甲公司就要提出具200亿元现金或债券资产的证明,以免发新股不成,损及应卖者权益。

张子敏表示,收购者可用「存款」或「股票」,即提出银行存款证明或股票存集保的证明,确保公开收购可以成功。

据证期局统计,自2002年法令颁布至今年8月21日,共有188件公开收购案;今年以来则有三件、其中有一件不成功,原因是「条件没有成就,未达原订的百分比门槛」。

另外,明定申报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以一次为限,一次延长最多50天,也就是最多可有100天收购日,申报延长公开收购期间以一次为限,并将「公开收购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部分申报书件(负履行义务之承诺书、独立专家之评价合理性意见书及公司决议文件等)纳入条文,并增列不适用强制公开收购的条件,包括依据企业并购法进行股份转换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