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遭长媳长孙家暴 老董收回股份挨告伪造文书

高雄某铁工厂高龄96岁游姓老董不满长媳长期家暴他,持假资料变更股权,收回给长媳和长孙继承的股份挨告。高雄地院认定游男涉犯伪造文书罪,但考量他年事已高,历经开庭诉讼的辛苦,依法免除其刑,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高雄某铁工厂高龄96岁游姓老董不满长媳长期家暴他,持假资料变更股权,收回给长媳和长孙继承的股份挨告。高雄地院考量游男一手创办公司、年事已高,虽涉犯伪造文书罪,但历经开庭诉讼的辛苦,依法免除其刑,可上诉。

游翁1966、1986年分别开设铁工厂、工业公司,2015年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长迄今。游翁将家族企业股份各分给2个儿子、各1000股,再由2子分别分给各自的配偶和子女,长子过世后,股份就由长媳和长孙继承,长媳持有铁工厂、工业公司股份540股、300股,长孙持有铁工厂、工业公司股份230股、110股。

2018年8月,游翁涉嫌未经长媳及长孙同意,持假资料到经发局办理变更,私自将两人的股份转到自己名下,变成自己持有铁工厂770股、工业公司440,变更结果公告在「经济部商业司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商工登记公示资料查询服务」网页上,市府经发局事后还发函确认持股变动。

游翁的长媳和长孙发现持股归零,怒告游翁伪造文书,但游翁否认自己的犯行,强调公司都是他独资创立,是家族企业,没有股票上市,所有事情都是他一人经手处理,此案股份都是他借名登记在长媳和长孙名下,实际上全都是他的股份,他有权做变更。

游翁控诉,长媳及长孙要霸占他的财产,言行破坏公司商誉,甚至不惜打他,他才会做变更、拿回股份。

法官认为,游翁未经持股人同意就移转股份,确实有犯意。但考量游翁历经刑事诉讼程序,应已心生警惕,辛劳一生不仅未能安享天年,反得与至亲对簿公堂,所受痛苦,应不下于接受刑罚,依刑法第61条免除其刑,避免无意义的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与违反国民法感情,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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