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前伸港乡长伪造不实文书遭判3月 不服上诉结果出炉
彰化县伸港乡前乡长曾焕彰,因涉伪造私文书罪遭判刑3月,曾与检察官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其无不法意图、且欠缺市政,改判无罪。(本报资料照/王煌忠台中传真)
彰化县伸港乡前乡长曾焕彰,因纳骨塔工程收取回扣,二审判刑8年,并遭监察院撤职,又发生其太太黄钰蕊担任妇联会理事长,涉嫌利用会员大会等活动,伪造不实收据向公所请款,曾焕彰否认犯行遭判3月,黄钰蕊等5名干部判缓刑2至4年,曾及检方不服提上诉,二审法官认为,欠缺曾对于妇联会具有实质决策权,难认其有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罪嫌,本于无罪推定原则,改判无罪,曾妻等人上诉部分驳回。
彰化地院判决指出,曾焕彰、黄钰蕊、公所主秘张秀蕊、妇联会总干事李碧珠、财务长张惠珍以及黄数镮等5人,明知申请经费补助应核实核销,却由黄钰蕊或其指定人选,或由曾焕彰委托张秀蕊,向非承揽厂商要求开立仅盖章的空白收据,再由黄钰蕊自行或委托他人在空白收据填写不实之伪造收据,最后交由李碧珠或黄数镮核销,分别向伸港乡公所、台电公司等申请补助款项,前后约侵占46万元不法所得。
法官考量黄钰蕊、李碧珠、张惠珍、黄数镮、张秀蕊并无前科,犯后均坦承犯行,共同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分别宣告缓刑2至4年,并向公库支付5至20万元,曾焕彰否认犯行,判有期徒刑3月。
曾焕彰与检察官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审理,曾被诉加重诈欺取财、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嫌部分,虽其中活动有结余款,均作为妇联会公益活动及老人送餐使用,难认其主观上有不法所有意图。
另外伪造私文书部分,法官认为欠缺确切事证足认其对于妇联会具有实质决策权,而曾指示或参与妇联会以不实收据申报补助款,改判无罪。另张秀蕊及黄钰蕊、李碧珠、张惠珍,谕知缓刑2年、4年、3年、4年,并应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分别向公库支付5万元、20万元、10万元、12万元,以励自新。全案尚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