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管控不良债权疏失 民众陷于违法讨债的风险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监察院针对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保险出售不良债权的相关售后规范,没有建立合理妥当以及有效的控管机制,且民间资产公司违法不当催收却时有所闻,使得借款人陷入不确定的风险监委认为金管会未尽到主管机关职责影响民众权益依法提案纠正。

复甸说,前台凤集团总裁黄宗宏(图/东森新闻资料照)向监察院陈情,向新光保险公司借钱,新光保险后来将黄宗宏的债权,打包便宜卖给资产管理公司。

李复甸认为,金管会一定要监督人寿保险标售不良债权过程,包括如何估价也应该要有管理方法,以台凤此案为例,不良债权若被贱卖,对新光与黄宗宏都没好处,中间还可能滋生弊端

金融机构一般对不良债权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自行催理、委托人办理催收、出售予资产管理公司。监委认为,对于前两项处理方式,金管会订有较严谨之规范,但对于金融机构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因债权主体移转给资产管理公司,所以对于该金融机构所无法掌控,金管会更应订有严谨的规范,以确保借款人的权益。

纠正案文指出,「民间资产公司违法不当催收时有所闻」,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给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后,金管会虽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业务机构订有「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售后管理规范及函令,但并未将保险业纳入管理。

金管会称统计至96年10月底止,全体保险业不良债权金额占全体保险业者放款总余额的3.21%,因不良债权规模有限,暂时认定不须将保险业纳入「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应注意事项」。

纠正案文指出,本国银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业务机构逾放比率均较保险业为低,且96年10月底产险业逾放比率已高达53.3%,金管会未将保险业不良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纳入管理,使相关借款人陷入不确定的风险,影响借款人的权益,未能善尽主管机关的权责,确实有不当之处,依监察法第24条提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