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开放寿险设SPV海外发债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表示,考量国内债券市场胃纳量有限,为增加寿险业强化资本的筹资管道,开放寿险业可透过成立SPV在国外发行具资本性质的债券,保险公司可对该资本性质债券提供保证。设立SPV及发债后在海外投资运用,仍属国外投资范围,还是要计入现行的45%国外投资上限额度。

目前海外投资上限可达45%的寿险公司共四家,即国泰、南山、富邦及凯基人寿,业者表示,目前额度都还够用,即便加上SPV资本额及发债金额也都还有额度可用。

过去已有寿险公司申请投资国外不动产,为进行相关租税规划,因此成立海外SPV,专门握有国外不动产,蔡火炎表示,设立SPV要有目的性,当初是因为不动产投资申请设立SPV,同一SPV不可能再作为国外筹资的主体,因此各寿险公司要再申请新设立以发债为目的的SPV。

据了解国际现行规定,这些SPV都要有日常营运,不能再是纸上公司,因此设立成本可能比早年投资不动产的SPV要高一些,但好处是外人投资这些SPV发的债券,即无相关租税问题。

蔡火炎说明,目标是要在今年上半年将法规修正完成,有意愿的寿险公司,最快可以在下半年提出申请,业者申请至少要过两关,一次是设立海外SPV,要依照国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核准,之后每一次海外发债额度,也都要逐笔申请核准。

依照现行RBC制度,10年期以上具到期日次债放第二类资本(T2),可占风险资本100%;无到期日次债,放第一类限制性资本(T1L),可占风险资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