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从事网络广告投放,这件事不能做!

经营网络广告投放业务,不能只向金钱看齐,客户提供什么就投放什么,更不能帮助客户逃避审查机制,违规投放广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家法人、每一位自然人的义务,万万不可为了谋利而触碰法律底线,最终锒铛入狱,悔恨终身。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郑某某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广告投放业务。刘某某、郑某某在明知第三人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在网上发布网络诈骗维权咨询、律师维权广告,获利共计约6万元。余某某在网上搜索法律咨询时,点击刘某某、郑某某推广的广告链接,致其被骗2万元。因此,刘某某、郑某某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从事网络广告投放,须认真审核广告提供者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此网络广告投放公司负责人在明知第三人投放的广告系诈骗链接,链接相关部分关键词系敏感词汇的前提下,仍帮助第三人逃避网络安全审查,帮其对敏感关键词予以把关、删除,以便其顺利将诈骗链接发布至网络平台,使被害人受到诈骗,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也是为了赚钱。”当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时,郑某某如此回答。但最终,郑某某和刘某某的违法所得还是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须知,犯罪行为逃不过刑法制裁,依法依规经营网络广告投放业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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