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陆生共谍案遭判1年2月 周泓旭判决新闻稿全文!

周泓旭今被判1年2个月徒刑,但解除禁见。(图/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曾来台湾念政硕士班的29岁陆生周泓旭,被调查局发现从事发展组织,向多个中央机关刺探公务机密,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今年7月台北地检署依违反国家安全法发展组织未遂罪嫌将其起诉。历审3个月,台北地院今上午宣判,认为周男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之规定,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

有关被告周泓旭106年度诉字第323号违反国安法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部分被告周泓旭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之规定,未遂,处有期徒刑1年2月 (即被告周泓旭意图危害安全,为大陆地区党务机关发展组织未遂)。

贰、事实部分认定之犯罪事实简述如下:被告周泓旭系大陆地区人民,曾来台就读国立政治大学研究所,于民国105年9月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嗣后又于106年2月以某公司董事身分申请获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被告周泓旭于103年在上海市参加两岸交流活动时结识大陆地区党务机构李姓人员,之后陆续在上海市接受李姓人员餐叙招待,期间李姓人员屡次向被告周泓旭允诺将提供金钱报酬,指示其利用在台就学及经商期间,物色、引介我国政府单位人员及其他具社会影响力之人士出国与之见面,以发展、建立其组织,届时将由大陆地区官员招待全程旅游所需费用,另将提供工作报酬予吸收对象

被告周泓旭答应后,于105 年间透过共同友人之介绍认识A 男,并得知A男任职于我国政府单位后,认为A 男之任职单位符合李姓人员计划物色吸收对象之条件,被告周泓旭与A 男即于两人多次单独见面或电话聊天时,因听闻A 男表示目前在我国政府单位任职前景不佳,遂建议A 男续留原职务,并向A男表明若同意为大陆地区官员工作,将可获得每季约1万美元左右之报酬,若A男同意为大陆地区官员工作,将可代为引介并建议A 男以自由行模式出境赴日本及新加坡等国家旅游,并安排大陆地区官员于当地与A 男洽谈详细工作内容及合作模式,并支付全程旅宿费用,并指导A男赴国外与大陆地区官员会晤应注意细节及后续工作报酬给付等内容,然始终未获A 男同意而未遂。

参、理由部分本件认定有罪及所处刑度理由简述如下:被告周泓旭虽于调查局询问时及检察官讯问时自白全部犯行,但于本院审理时否认上开自白的任意性,辩称:我觉得调查局人员是利诱我对于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认罪云云。选任辩护人则以:被告周泓旭是为了追求自由所以才听调查局人员的劝告为自白,并不是出于被告周泓旭本人的意愿,被告周泓旭因而误信侦查中林律师的话而自白犯罪等语为辩护。但是本院经传唤相关证人(包括调查局人员及被告周泓旭于侦查中之选任林姓辩护人),审理结果认定被告周泓旭于侦讯过程并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诱,全程均有其选任辩护人陪同,足以提供其法律上之意见及相关咨询,被告周泓旭自白全部内容,均系于接受其选任辩护人之意见,就相关事实及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讨论后所为,是被告周泓旭前开自白并非在违反其自由意志下所为之陈述。

本院依据被告周泓旭侦查中之自白、证人A男之证言、被告周泓旭与A男间谈话过程录音译文、自被告周泓旭身上扣得之大陆籍李姓人员名片及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局相关函文等证据,进而认定被告周泓旭有为上开犯行。被告周泓旭虽辩称:我对A男说这些话都是吹嘘的,是被A 男设局陷害云云,然详阅被告周泓旭与A男间的谈话过程录音译文可以知道,被告周泓旭告知A 男为大陆地区官员工作之内容、给付报酬之方式及数额,及如何在日本与大陆地区官员会晤等细节事项均都能够一一清楚交代上开细节内容,显非胡诌吹牛之情节,况这些讯息内容都是被告周泓旭主动告知A男,A 男只是被动接受上开讯息,故显非A 男故意设局诬陷被告,被告上开辩词,不为本院所采。

本院审酌被告周泓旭为获取报酬,明知海峡两岸关系特殊,彼此间在国际上尚属敌对之双方,且大陆地区党务机关人员为吸收、招揽我国政府人员以发展组织,竟欲引介我国政府人员与大陆地区人士接触,对我国国家安全所生危害非低,被告周泓旭于本案接受调查时固曾自白犯行,其后又否认犯罪,并考量且其仅引介一名政府人员,所引介之政府人员事后并未加入大陆地区之组织,或为该组织所用,行为仅构成未遂等法定量刑事由,又被告周泓旭所犯罪名最重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犯行未遂,依法得减轻其刑(即法定刑最重量处2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另被告周泓旭于侦查中自白,依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第4项之规定,得再减轻其刑 (即法定刑最重量处1年3月以下有期徒刑),故本院审酌上开一切情事,量处被告周泓旭有期徒刑1年2月。

附带说明:本案系民国106年7月6日案件系属本院,本件被告于侦查中即羁押在案,移审后经本院谕知羁押,历经准备程序及2次审理期日,于106年8月23日言词辩论终结,并订106年9月15日宣判。

所犯法条: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关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书、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

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违反第 2 条之 1 规定者,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 1 百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犯前二项之罪,其他法律有较重处罚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犯第 1 项、第 2 项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