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通过 自己的监护人自己选

法定监护V.S意定监护

民法「意定监护」制度,终于在今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信托公会理事长雷仲达表示,这是极重要的进度,让民众意识清楚时约定好财产监护人,可确保失智、意识能力衰退或丧失后,财产不会「所托非人」,此一制度将可完备我国的监护制度,符合国际潮流

雷仲达指出,以往我国多数高龄者的财产管理生活照护多由家人处理,且实务上超过90%的监护人多为子女亲属,然而有些亲属监护人未必善于财产管理或熟知监护人的职责伦理,甚至擅自将受监护人的财产挪为己用,未能真正保护受监护人权利,但「意定监护制度」建立后,财产监护人可让民众在意识清楚下自选。

雷仲达表示,未来民众受监护宣告时,除既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制度」外,利用「意定监护制度」,民众可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时,与自己信任的人签订契约,约定将来自己意思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由其担任监护人,代替本人管理财产或处理事务,嗣后法院为监护宣告时,基于尊重本人的意思自主,当以本人事前所订的意定监护契约的受任人为监护人。

为避免高龄者因为失智、重病后,意思能力丧失或衰退而无法自行管理资产,丧失生活经济来源,雷仲达表示,信托公会力推安养信托,且为加强保护委托人利益,实务上会在信托架构设置「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当民法法定监护制度由法院为监护宣告时,如法院指派的监护人想擅自动用信托财产,与信托监察人的意见不一致时,恐造成信托契约执行的纷争

因此信托公会积极向政府建议国内宜建立意定监护制度,以强化被监护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