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修保险法开放信托业成为要保人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立委赖士葆等人提案,修正保险法,开放信托业也能成为要保人,照顾弱势者。金管会则认为,由于信托业对于信托委托人,或跟具有保险利益者的生命身体,并没有因保险事故而有遭受损害的可能,难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且由信托业担任要保人,恐影响父母对于该保险契约权利,必须跟信托业公会寿险公会再商讨。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25日)召开,立委赖士葆等人提出草案,一次修正保险法与证交法,修正保险法的61条之1,开放信托业也能成为要保人;修正保险法第138条之2,信托业担任信托契约的委托人时,信托给付本金部分,免纳所得税;修正保险法第163条之1,让保经代业者比照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网路投保等保险电子商务;修正证交法,增订公司董事会不得妨碍独董执行业务,且公司需负担独董聘请专家费用违反者可开罚24万元至240万元罚锾。

在保险法的61条之1跟第138条之2,开放信托业也能成为要保人部分,金管会认为,保险法规定要保人对于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的目的,除了为了防止道德危险外,也以保险利益的有无,来区别赌博行为与计算损害的额度,所以要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有遭受损害之虞者,就会认为有保险利益。但由于信托业对于信托委托人,或与具有保险利益者的生命、身体,并没有因保险事故而有遭受损害的可能,难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恐与保险法立法基础有所冲突

且金管会认为,由信托业担任要保人,恐影响父母(现行作法其为要保人)对于保险契约的权利,包括变更保险受益人保单质借、部分赎回、减额缴清等。所以认为是否将该等保险契约的权利给予信托业,恐有疑虑,须再深入研究,但金管会也将邀集信托业公会及寿险公会再行研商。而针对信托业担任信托契约的委托人时,信托给付本金部分,免纳所得税部分,金管会则承诺会邀集财政部讨论。

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也表示,一旦被保险人受被监护宣告监护人也不可以随意变更保险受益人,现行信托合约就可以做出这样的规范,对于经济弱势或身心障碍者家庭,按照信托合约内容本身就可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变动到保险法。

在保险法第163条之1,让保经代业者比照保险业,经营行动投保与网路投保等保险电子商务部分。金管会表示,已经在今年11月3日开放保经代业者,可以办理网路投保,业务并得采自动化系统作业,与立委们建议方向相同,建议修改文字即可。

此外,针对证交法第14条之2及第178条,增订公司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得妨碍独立董事执行业务,违反者可开罚24万元至240万元罚锾。金管会认为,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与一般董事相同,执行业务应依循公司法及证交法相关规范办理。现在的公司法第218条规定,监察人可以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并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公司如妨碍、拒绝或规避监察人检查行为,可以处以罚锾。董事(含独立董事)则无相关规范,为强化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增订公司或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得妨碍独立董事执行业务,由公司负担聘请专家的必要费用,并增订相关罚则,建议作文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