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欠钱总是要还 两岸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差异
▲两岸商贸交流频繁,金钱纠纷也屡见不鲜,民间金钱借贷之清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效不一样,台商不可不知。(图/视觉中国)
依现今两岸经济、文化、商业贸易交流频繁,不论是参与两岸商业经营活动之公司或个人,抑或因私人因素而产生之民间借贷需求日益增加,但也进而造成后续金钱纠纷屡见不鲜。究竟对于民间金钱借贷之清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有时效规定?又两岸对于此时效规定有何不同?
此种金钱借贷划分成已约定清偿期日、无约定清偿期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旧法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注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由上述规定可得知,如双方当时有约定清偿期日时则,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相反的,若双方当时无约定清偿期日,则可适用20年时效之规定(注2)!
再来看台湾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若此金钱借贷有约定清偿期日时,应适用民法125条前段规定,「自清偿期日起,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反之,若此金钱借贷未约定清偿期日时,则应依民法478条之规定,则贷与人(债权人)必须另行满足「催告借用人(债务人)返还,并给予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始能要求借用人(债务人)清偿。
再依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按民法第478条后段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贷与人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所谓返还,系指「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而言,即贷与人一经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诉),其消费借贷关系即行终止,惟法律为使借用人便于准备起见,特设「一个月以上相当期限」之恩惠期间,借用人须俟该期限届满,始负迟延责任,贷与人方有请求之权利。若贷与人未定一个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请求权尚不能行使,消灭时效自无从进行。故须贷与人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于该催告所定期间届满后,其消灭时效始开始进行。
简单来说,两岸法律皆规定若双方无约定还款期日,则须给予相当期限催告后,才能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台湾规定时效期间为15年,大陆则为20年;若有约定还款期日,大陆规定的时效期间为3年,台湾则一律为15年,两者差别巨大,在两岸从事经贸往来的台商们不可不慎!
注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就属于上述的特殊情况。
注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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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务长,2018行政院陆委会台商张老师,民代服务处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两岸法律风险管理顾问,民间企业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