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继子女遗产继承权 两岸不同调

▲两岸法律在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存在着一些差异。在台湾办理收养,中国则以双方具扶养关系即可。(图/视觉中国CFP)

在现今社会中,不论是长辈亲属朋友,抑或是自己在家庭婚姻关系发展过程中,若不幸遇到离婚及再婚的情形发生,必然产生家庭成员重组,接踵而来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在于成员重组所产生的后续一连串权利义务的改变。

两岸法律在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存在着一些差异。在台湾,只要是双方未办理收养的情况下,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如果此时在台湾的继承人要继承长辈在大陆所留下之「不动产」,而该长辈刚好又有继子女(必须有登记在户口名簿)的情况下,在处理后续继承问题就必须考虑到两岸法律的差异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只要符合以下某些条件,继子女是拥有继承权的,且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亦规定,办理继承不动产时,必须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据法,来办理相关继承手续,而此时也就会牵扯到究竟继子女在中国大陆的继承规定为何?

今天就简单跟大家介绍一下,在中国大陆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问题?首先,继子女是指丈夫前妻妻子前夫所生的子女,依中国大陆《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

继父母的直系姻亲:彼此间未形成事实上的的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继子女只能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拟制血亲:继子女与继父母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人资格,既是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要判断继子女是否能继承遗产,必须双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如何判断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呢?实务上要求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二是继子女未成年,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部分抚育费,包含生活费及教育费用。两个条件不必全部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就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就可以继承了。

其次,这种扶养关系能否解除?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如果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明不再扶养,那么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解除了,子女仍由原生父母扶养;但是原生父母死亡的话,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扶养继子女。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在有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相当于存在双重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时不光要赡养继父母,对在世的原生父母也需要赡养;在继承时,不仅可以继承原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合以上,在中国大陆只要满足以上的条件,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死亡时就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当然,继父母在世时也有权要求继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法律在权利义务的保护上,存在很多伦理道德层面的规定,用来维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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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务长,2018行政院陆委会台商张老师民代服务处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两岸法律风险管理顾问,民间企业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