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购房未办产权证部分子女要求遗产继承,法院支持吗?律师解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涛、林某奎、林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双方按份等额继承被继承人林某霖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2. 判令林某明支付的购房款 732998 元,由各继承人等额承担;

3. 判令自裁决生效时起,林某明按照租金标准向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涛、林某奎、林某贤支付房屋使用费用;

4. 本案诉讼费由林某明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均为林某霖、宋某珍夫妇亲生子女。宋某珍于2007 年去世;2008 年,被继承人林某霖获得单位职工集资住房购房资格,但因重病不便前往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就表示由全体子女集资为其购房,身后全体享有此受益。并向林某明出具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林某明签署了购房合同,该购房合同中所购房屋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

2009 年交房后,被继承人林某霖于 2010 年 2 月 5 日住进该涉诉房屋至同年 2 月 23 日搬回医院至同年病逝,未留遗嘱。2010 年 10 月林某明迁入了涉诉房屋并居住至今,林某明声称会给其他人适当补偿,但从未兑现,也未再提。直至 2014 年经被继承人原单位房管部门通知,要求被继承人子女提交遗产继承协议,以便办理涉诉房屋产权证。就此开始发生对于补偿款数额及林某明前期先行支付购房款如何结算的争议。

多年来双方因此事多次、长时间邮件、电话沟通,并于2015 年 7 月聘请律师向全体合法继承人出具了对该房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意见,但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被告辩称

林某微、林某明、林某霞辩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目前还没有房产证。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都是林某明一个人出资,借父亲的名义购买的。合同是林某明代林某霖签的,装修是林某明出资。房屋一直由林某明居住使用。购房时全家人曾达成一致,林某明拿出22 万元给大家分一下,房屋由林某明所有,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属于林某明借林某霖名义借名买房。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原房屋出卖人 G 公司由于改制,现在已经不存在了。由于出卖人的变化,涉案房屋大产权没有变更,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未登记任何林某霖的相关材料,现在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法院查明

林某霖系原G 公司退休职工,与宋某珍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子女 9 名。即长女林某文,长子孙某杰,次女林某明,三女林某涛,次子孙某奎,四女林某玲,五女林某霞,三子孙某贤,六女林某微。宋某珍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去世。2008 年 12 月 9 日,林某霖出具委托书,委托林某明与 G 公司签订《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该房出卖人为 G 公司,买受人为林某霖,由林某明支付全部房款 732998 元,并由林某明出资装修居住使用至今,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0 年 5 月 22 日林某霖去世,未留有遗嘱。

由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2010 - 11 - 08,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人:G 公司,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本案审理中,林某玲声明书明确放弃本案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对于林某明所支付的购房款的性质问题,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涛、林某奎、林某贤所述该款属于林某明对林某霖的债权;林某微、林某明、林某霞所述该款系林某明借林某霖名义,借名买房的购房款。

二、裁判结果

驳回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涛、林某奎、林某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房产律师办案心得

(一)物权登记的重要性

在这起房产纠纷案件中,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在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登记于G 公司名下,这就明确了该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于 G 公司。尽管林某霖与 G 公司签订了《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并未发生转让。

这提醒我们,在房产交易中,物权登记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程序。无论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约定或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没有完成物权登记,都不能直接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为律师,我们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物权登记的重要性,避免因忽视登记而引发的纠纷。

(二)遗产范围的明确

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林某霖去世时,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并未登记在他名下,且购房款实际支付人为林某明。这就导致该房屋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林某霖的遗产。

在处理继承纠纷时,明确遗产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律师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哪些不属于。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在本案中,虽然林某文等原告主张继承该房屋,但由于房屋产权不明,且不符合遗产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被告林某明等主张是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是一种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行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虽然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但如果不能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或者房屋登记人否认借名买房的约定,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屋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风险。

作为律师,我们要提醒当事人借名买房的风险,并在必要时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同时,对于借名买房的协议,要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