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对岸土地属公有制 有纠纷要先经行政部门调查

▲两岸的土地制度不一样,大陆的土地属公有制,依照城市农村的土地而有不同的规范,土地交易权则仅止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图/视觉中国CFP)

台商或是台胞在大陆发生了土地权属纠纷,也就是土地确权纠纷,主要依据中国大陆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来处理。

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台湾不同,千万不可用台湾的传统想法去大陆运用。大陆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1.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代表法律明确规定;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由此可知大陆的土地属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依照城市及农村的土地而有不同的规范,土地交易权则仅止于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以下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三个判决案例观点

未先经政府调查处理的土地权争议,法院无权直接通过判决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授予县级人民政府行使,而未授予审判机关。因此,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法院不能直接通过判决来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9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必须交由人民政府做出最后决定

案例要旨: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可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职权,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行政主体不适格。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5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大陆的土地权属争议主要的处理途径如下: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亦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程序不能跳过人民政府的调查处理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也是因为大陆的土地所有权,如前述分成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单位不同、内容不同,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时势必也需要回头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方能做出判决。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务长,2018行政院陆委会台商张老师民代服务处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两岸法律风险管理顾问,民间企业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