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不必在床!即时通咸湿对话 人妻通奸判刑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已婚的林姓女子网路即时通与杨姓男子大谈2人性爱情节,被丈夫发现提告;一审法官认为男女私通不一定要「捉奸在床」,依通奸罪判林女3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林女不服上诉,台中分院维持一审见解,林女判3个月确定。

黄姓男子在电脑上发现,妻子与某男99年7月在即时通的露骨对谈内容,包括2人相约在旅馆碰面「办事」,以及过程中未戴保险套、担心怀孕等。黄男同年8月间控告妻子妨害婚姻夫妻于99年11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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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否认通奸,辩称因丈夫不工作赚钱养家,她为脱离丈夫魔掌与男网友串通,故意让丈夫以为她另结新欢,主动离婚。林女认为,不能以她在即时通内容有关精神外遇、网路性爱等文字,就作为她通奸的证据

虽然林女否认与网友上宾馆,但检方发现两人当天手机通话基地台位置,都曾在某旅馆附近;另据旅馆入退房资料,当天下午有杨男驾车进出纪录,与即时通、手机通话纪录等时间地点相符。

高院法官认为,林女与杨男在即时通的对话内容,证明两人有通奸事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林女上诉,维持原判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