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隔天小三受孕 人妻告夫通奸败诉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陈姓女子98年3月4日离婚后,竟外发现前夫郭男名下竟多了个女儿陈女推算「小三」受孕时间是在她离婚前,愤而告郭男妨害家庭。不过,法官医院鉴定受孕日,认为在98年3月5日附近受孕,判决郭男无罪;全案可上诉。

陈女99年7月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诉讼,声请在竹科担任工程师郭姓前夫应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但声请郭男户籍誊本时,却发现前夫名下竟多了一女,且是在98年11月13日由赖姓女子产下,她推算赖女受孕时间应在她离婚前,愤而告前夫妨害家庭,新竹地检署调查后将郭男起诉。

郭男则否认婚前通奸,他表示3月4日离婚后,他在赖女生日、3月6日当天时向对方求婚,两人并首次发生关系,并在怀孕后结婚。郭男委任律师认为,陈女与检方皆以临床妇产科推算预产方式,将预产日往回推280天(即妊娠周数),认为精卵着床应在98年2月20日迄3月4日之间,因此咬定郭男通奸生女

律师认为,月经后有所谓「安全期」,妊娠周数应扣掉前14天女性没排卵的日期,实际仅有266天;赖女称怀孕前的最后一次月事来潮是98年2月20日左右,当年2月只有28天,加上排卵所需的14天,推算在3月5日左右才会排卵,2人在3月6日发生性行为,当然有可能怀孕。

法院请赖女产检的医院鉴定受孕日,结果超音波胎儿长度头骨推断,认为她是在98年3月5日附近,因此判郭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