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资助妻子赴美读书 离婚后求偿60万败诉

庄男与江女离婚后,提告请求返还交往、婚姻期间支出共60万元,台北地院认为举证不足,判庄男败诉。(黄捷摄)

庄姓男子与江姓女子交往3年多结婚,婚姻仅维持2个月就告吹,庄男不甘交往期间替江女出学费、生活费等,离婚后提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台北地院认为庄男基于情感因素赠与,提不出赠与无效、撤销赠与等证据,判他败诉,可上诉。

庄男主张,他与江女自2014年8月起交往,201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23日离婚,交往及婚姻期间,替江女支出学费、生活费、机票等共131万余元,两人后来讨论清偿还款,江女同意给付55万元,此部分他请求50万元;他另代垫江女赴美国读书的学费10万元,共请求返还60万元。

江女抗辩,庄男主张的金额,是双方交往或婚姻存续期间基于情感因素支出,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或有其他不当得利。

庄男提出对话纪录:「妳真的就是在这边花了这么多,那妳现在不认帐吗?」江女曾回复「不能五十吗」、「五十啦~杀价」,试图证明他曾向江女讨钱。江女开庭时否认,辩称是因庄男屡屡要她还钱,她不堪其扰只好回复,内容仅是讨价还价,未达成协议。

法官认为,江女在对话中多以「嗯」、「对阿」等词回应,未明确承认借款意思,综观所有内容,足认庄男给钱时确实是基于情感,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分手谈判时,才要江女还钱,双方尚未对支付60万元达成合意。

判决理由指出,基于情感因素上的支出,在法律上即可视为赠与,或是家庭生活费用、情侣交往期间共同支出,庄男提告请求江女还钱,却未就赠与无效、经合法撤销证等无法律上原因要件尽举证责任,因此判他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