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派征信社跟拍 人夫「真被拍到有她」求偿60万失败
记者黄翊婷/新北报导
人夫阿强(化名)控诉妻子美美(化名)长期雇用征信社大范围跟踪、拍摄,严重侵害他的隐私,愤而决定提告求偿60万元;但美美坚称,她没有指示任何人包含征信社应以何种方式捉奸,照片都是不详之人提供的。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审理此案,认为照片拍摄地点几乎都在公共场合,美美的行为也并非「无故」,最终裁定驳回人夫的告诉。
▲阿强指控妻子雇用征信社跟拍。(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阿强在判决书中主张,美美长期雇用征信社对他进行大范围跟踪、拍摄,甚至拍到他刚从建筑物楼梯间出来的画面,该区域需要经过3道磁扣关卡才能进入,因此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愤而对美美提告求偿60万元。
美美则坚称,她从未指示任何人包含征信社应以何种方式捉奸,阿强与小三在公众场合互动的照片都是不详之人拍摄之后,再提供给她的;退一步而言,照片拍摄地点都是公共场合,阿强无合理隐私期待,她也是基于维护夫妻忠诚义务才会这样做,并非无故为之。
新北地院法官认为,本案拍摄的照片确实几乎都位于公共场合,未曾拍到阿强与小三在房屋内的画面,即使是在建筑物的走廊,也算是公共空间,任何人在走廊上都可以直接观察到两人的行动,纵使认为美美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也尚未达到情节重大的程度。
法官接着说道,虽然阿强主张美美雇用征信社长期跟拍,但被美美否认,就算此事为真,考量到刑法通奸罪除罪化之后,对于「违反婚姻贞洁义务事实」的举证,往往只能透过私人自力救济搜证方式进行,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之下,仍应认为美美是为了维护婚姻贞洁而做出必要的努力,不属于刑法第315条之1之「无故」妨害他人秘密,以及刑法第306条之「无故」侵入住居之行为。
最终,法官没有采信阿强的说词,加上他没有举证自己究竟受到何种程度的非财产上损害,考量到美美并无故意过失侵害阿强隐私权的行为,于是裁定驳回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