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控小三通奸 与夫有互不干扰协议求偿败诉

夫妻合约「互不干扰」,控小三通奸判败诉。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黄姓女子控告「小三」廖姓女子与老公通奸,请求精神赔偿百万元,由于夫妻俩早已签立协议书,约定不干扰彼此私生活,包括同居与交友法院判决黄女败诉。

根据台北地院20日公布判决书,黄女主张,廖姓女子与她的先生王姓男子民国86年起同居,侵害配偶权,为此感到痛苦万分,请求廖女赔偿精神慰抚金150万元。

法院调查,王、廖两人同居前,王男已于80年4月间与黄女签立协议书,约定给妻子1000万元,每月给付3万5000元,双方「互不干扰私生活」;两人女儿证称,所谓互不干扰私生活是指 「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么,我妈都不能管」,其中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

法院审理认为,黄女与丈夫签立协议在先,同意对方有其他男女亲密关系交往的自由,且于98年当时就协议离婚进行调解时,即已确认这项约定,因此判决黄女败诉。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