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违法吸金的华丽装饰!

银行高度管制的特许行业,各银行得经营业务项目,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其类别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银行得办理各种存放款、外汇金融业务攸关所有与银行往来的存款人或借款人之权益,也大大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经济发展银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健全银行业务经营,保障存款人权益,适应产业发展,并使银行信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为了禁止非银行经营存款、汇兑业务,银行法第29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若违反此规定,依照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若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甚至可处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5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金。

社会变迁快速,商业模式及金融商品也愈趋复杂,业者用来违法吸金手法也推陈出新。为了避免法规漏洞产生,银行法第29条之1规定:「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也就是说,不管业者使用的名义,是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类似的用语,纵然名称上并非存款,但只要构成: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收受金钱,且约定了和本金显不相当的报酬,也被银行法拟制为经营收受存款业务,都是法律禁止的。

除了上述银行法的规定,许多违法吸金的手法也会透过多层次传销来包装。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如果多层次传销主要是以推介他人作为收入来源,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9条规定,行为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若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违反这个规定,对该法人亦科处前项之罚金。

违法吸金往往也伴随了华丽话术,譬如佯称:公司前景可期、获利爆冲、投资保证获利,可以提供资金出借给其他上市柜公司来获取高额利润等等,用这些话术来引诱、欺骗投资人,业者的这些欺罔跟吸金行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339条的诈欺取财罪。

若不幸遇上违法吸金,除了提出刑事告诉伸张权利外,被害人还可以依据民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向加害人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院见解认为银行法第29条之立法目的,并非仅在保护金融秩序而已,尚包括存款人权益之保障,因此违反银行法之规定,自属于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