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企并法第27条的前世今生

这二项规定,是在2015年修正企业并购法时增订。但奇怪的是,笔者那时参与企业并购法修正的前期研究工作,以及后来关注行政院版草案的讨论,都没有发现第27条第14项与第15项规定。

现行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4项规定:「为并购目的,依本法规定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其并购目的及证券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补正之。」同条第15项规定:「违反前项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这二项条文的增订目的为何?从何而来?是不是以后发生经营权保卫战,公司派都可以援引这二项主张市场派股东超过部分无表决权?从修正对照表只看得到:照委员所提动议,增列第10项及第15项,内容如文。如此看得出来这二项不是行政院提案条文,而是在立法院关门生出来的,看不到任何的增订理由。

从立委提案说明,勉强可以拼凑出这二项为何而生,缘由为:并购实务肯认于并购初期的隐密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购方得秘密进行,在未取得百分之十前,无需申报或公开。然为兼顾并购隐密需求与有价证券市场资讯揭露规范,以及匡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与第178条规定成效不彰问题,参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条规定,明定未依法申报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看到这里,可以知道这二项为我国的创举。提案立委们为了解决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与第178条规定成效不彰问题,不是修正证券交易法,而是改写企业并购法。更有趣的是,违反申报的效果,不是参照其他国家证券法规或公司法立法例,而是参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此外,依照金管会函令,企业并购法第27条第14项规定的申报,又准用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的申报事项要点。

上述立法创意造就看似简单的二项规定,但实际运用,还是可以挖掘出很多问题。第一,何谓为并购目的?公开收购算不算?为了拿下一席董事而取得股份算不算?第二,违反申报而超过部分股份无表决权,所谓无表决权是未申报前没有表决权?还是永久没有表决权?第三,违反申报就剥夺表决权是否违宪?是否应兼顾股东权益与有价证券市场健全发展?

当初提案立委们增订这二项规定是为了匡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与第178条规定成效不彰问题,从近来新闻事件看来,先不说是否导正证券交易法的问题,反而产生更多股东会与股东权的争议。近来因公司经营权保卫战引发本条的争议,备受各界瞩目,若能因此让有关单位研究相关问题并修正规范,回顾这二项的前世今生,让他们好好投胎转世,算是功德一件。